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碘缺乏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名单(2024 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淄卫函〔2024〕48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经开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文昌湖区地事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局:为指导各地精准落实碘缺乏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综合防治工作,巩固地方病防治成果,省疾控局制定了《山东省碘缺乏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名单(2024年版)的通知》(鲁疾控卫免字〔2024〕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大科普宣传,尤其是承担婚前、孕前免费检查的医疗机构,对参加检查的夫妻进行科学补碘健康教育,普及碘营养知识。各医疗机构在开展常规孕检时,对孕12周以内的孕早期孕妇开展一次尿碘检测,根据尿碘水平提供面对面精准干预,对尿碘值低于100μg/L的孕妇,指导其在食用碘盐的基础上,补充补碘制剂或富碘食品。引导公众树立科学补碘的正确理念、增强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同时动态开展居民生活饮用水中碘含量监测,必要时报上级进行水碘地区调整。各区县盐业主管部门、食盐专营监管部门要及时将“两名单”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布,并告知辖区内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淄博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两名单”,对碘缺乏地区供应碘含量为25mg/kg(18mg/kg~33mg/kg)的碘盐,未加碘食盐供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执行;对水源性高碘地区供应未加碘食盐;对不在“两名单”范围内的地区建议供应碘盐。食盐质量监管部门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对不按照相关规定销售食盐企业,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碘缺乏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名单(2024年版)的通知.pdf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31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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