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关于修订印发《聊城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0日
政策文号:聊财金服〔2024〕1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大力实施人才兴鲁战略,根据《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3〕10号)精神,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设立聊城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为加强聊城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人才贷”产品需经市财政局认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在市财政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第四条“人才贷”贷款对象范围由市委组织部确定。其中纳入省级奖励范围的“人才贷”贷款对象,为享受山东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或其长期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其中纳入市级奖励范围的“人才贷”贷款对象,除我市符合省级奖励范围的人才外,还包括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服务对象范围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优秀人才或其长期所在的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第五条建立市级“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简称“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简称“县级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贷款风险补偿额为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其中,对于聊城市属企业且为市级认定人才范围的“人才贷”贷款产生的损失,由市财政承担贷款风险补偿额;其他范围的“人才贷”贷款产生的损失,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财政承担贷款风险补偿额。对纳入省级奖励范围的“人才贷”贷款产生的损失,按照“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和“县级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原则,由相应财政部门先行承担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待收到省级奖励资金后,由市财政对原出资财政部门进行补偿。第六条针对同一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高层次人才在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多个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10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和奖励。第二章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第七条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聊城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第八条合作银行应精准对接人才和人才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金融产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完善服务模式,做好融资服务,防范贷款风险。第九条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奖励范围。第十条合作银行应于贷款发放后15日内,向贷款人所在地或所在企业注册地的县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部门报送业务情况,并通过“山东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http://sdsjrfw.com)人才贷模块完成线上备案,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情况或审查未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奖励对象。第三章申报条件和操作程序第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全县“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按时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市财政局汇总整理全市“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按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至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并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做好省级“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第十二条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及时向认定贷款属于“人才贷”业务的当地财政部门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当地财政部门收到合作银行补偿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组织部等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全面审查、认定后,送上级部门核定,上级部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完成补偿资金发放工作。未通过审查、认定的申请,将不予以发放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可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第十三条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省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第十四条申请市级及以上风险补偿奖励资金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已经县(市、区)财政部门认定并已按时上报市财政局;(二)对合作银行在申请年度内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已按期审查通过,县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及时到位,补偿比例不低于相关规定;(三)对项目审查严格、认定准确;(四)在申请年度,“人才贷”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能够有效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五条县级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期间(以下简称“申请年度”)拟申请省级奖励资金的项目汇总并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整理后于每年7月31日前上报至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向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收到资金后按比例分配至对应县级财政部门。第十六条申请市级及以上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县(市、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出具的申请报告;(二)聊城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附件1);(三)聊城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四)“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及认定文件;(五)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复印件);(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四章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市、县两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补偿资金不视为对合作银行到期贷款债权的代偿,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可继续行使债权。在追偿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日内,合作银行将收回的扣除主张债权所支出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第十八条合作银行或借款人弄虚作假或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的,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通报处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返还省级奖励资金。第五章职责分工第十九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人才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奖励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县级奖励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对各合作银行提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监督、指导规范做好风险补偿工作;人民银行聊城市分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督促引导,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人才贷”,及时对相关贷款全额给予再贷款支持;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聊城监管分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人才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人才贷”不良容忍度,实现对金融机构加大人才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聊城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聊城监管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4日。附件:1.聊城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2.聊城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聊城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doc附件2:聊城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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