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6日
政策文号:泰山政字〔2024〕14号
有效性:有效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四)国家及省、市政府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编制施工预算或招标预算控制价,并报区财政部门评审。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以上的、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申请调整,其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或调增额度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报区政府批准:(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因素导致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三)因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原因对投资概算影响较大的;(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已作出重大修改,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或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不再调整投资概算。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提出,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并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申请调整概算的正式文件;(二)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三)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调整方案,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商洽等有关证明文件;(五)资金落实的相关证明;(六)其他与概算调整有关的文件、材料。概算核定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第三十三条整合和完善现行政府投资项目各审批事项,加快推行“并联办理、联审联办”,提高审批效率。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不得以未经审计机关审计为由延期支付工程结算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区发改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区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审批、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6日发布,2025年1月16日生效。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CreatedwithRaphaël2.3.0点击查看文件下载图文解读一图读懂《泰安市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领导干部解读(负责人视频解读)关于《泰安市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专家解读(专家解读)《泰安市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媒体解读(媒体解读)新规出台!《泰安市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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