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6日 政策文号:临政办字〔2024〕7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六)除法定政务服务中介服务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七)侵犯中介机构的自主经营权、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权利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中介机构监管情况。第三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介活动的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监督不力或者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9日。主要负责人解读: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俊献通过新闻发布会解读《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数字人解读:《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需要符合哪些管理要求?中介机构依法在其服务场所公示哪些资料?哪些主体可以被定义为中介机构?【下载Word】【下载PDF】【关闭窗口】【字体:大中小】【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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