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9日 政策文号:淄政办发〔2024〕7号 有效性:有效
为主、按人头、按床日付费为辅的多元复合式付费制度;建立与定点医药机构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基金预算金额和支付标准;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监管考核结果运用,促使定点医药机构合理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职工基本医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第三十四条推进职工基本医保公共管理服务现代化治理,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探索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医保治理格局。第七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第三十五条按照统一待遇、规范管理、委托经办、降本增效的原则,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病保险整合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同步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第三十六条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44元。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月6元标准从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中扣减,统筹基金按照每人每年72元标准进行补助。在职职工按照每人每月12元标准从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中扣减。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个人自行缴纳。第三十七条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职工住院(包括与住院合并计算的门诊慢特病)超出职工基本医保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经职工医保按规定报销后年度个人累计负担超出一定数额的部分,以及其他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超出职工基本医保住院(包括与住院合并计算的门诊慢特病)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包括与住院合并计算的门诊慢特病)费用,经职工医保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政策范围内负担超过1.8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分段报销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含)到20万元报销比例为65%,20万元(含)到30万元报销比例为70%,30万元(含)以上比例为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超过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照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给予支付,年度补助限额为1000元。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享受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的人员按现行医疗保障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职工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待遇标准调整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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