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企业优惠政策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邮政管理局 淄博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1日 政策文号:淄交政办〔2024〕47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高效发展,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切实培育一批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货运枢纽试点企业)、公共配送中心试点企业及城市配送试点企业〕,按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配办)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第二章认定第三条申报货运枢纽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货运枢纽已在淄博市投入运营,实现干线规模化运输与支线集散分拨一体化操作。(二)占地规模120亩及以上。(三)货运枢纽自有或长期以购买服务形式使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四)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五)三年内无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六)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四条申报公共配送中心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公共配送中心已在淄博市投入运营,基本实现统一存储、集中分拣、共同配送功能。(二)占地规模30亩及以上。(三)配送中心自有或长期以购买服务形式使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四)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五)三年内无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六)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五条申报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符合下述情形之一:1.企业自有和长期租赁城市物流配送车辆15辆及以上(一年以上租赁或合作合同)。2.企业自有和长期租赁冷藏保温配送车辆10辆及以上(一年以上租赁或合作合同)。上述车辆号牌如果重复出现的,只计算为实际使用者的车辆数量。(二)从事城市物流配送的车辆主要服务于淄博市范围。(三)从事城市物流配送的车辆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要求,满足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冷藏保温配送车辆)技术、安全和环保方面的相关要求,冷藏保温配送车辆及总质量4.5吨以上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四)企业具备对所属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冷藏保温配送车辆)信息化动态监控能力。(五)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六)三年内无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七)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六条认定程序(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一的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区县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绿配办)。(二)区县绿配办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结合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数据,采取材料审核、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企业报市绿配办。(三)市绿配办组织集中复审,复审通过的企业被认定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绿配办。第三章考核第七条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依照本办法实行年度考核。第八条考核内容(一)货运枢纽试点企业、公共配送中心试点企业考核内容1.设施设备:仓储面积、充电桩设置、停车位设置、基础设备。2.先进组织模式:组织功能。3.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化水平、信息对接。4.运营管理:管理制度、便利停靠措施、企业评估。5.服务质量:服务管理制度、合规经营、投诉处理、货损货差率、场站环境。6.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事故。7.其他加分项:表彰及荣誉称号、媒体报道情况、指令性运输、党建引领。(二)城市配送试点企业考核内容1.车辆: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及冷藏保温配送车辆数量、车辆标志标识。2.先进组织模式:组织功能。3.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化水平、信息对接。4.运营管理:管理制度、平均单车实载率、平均单车行驶里程、企业评估。5.服务质量:服务管理制度、经营违法率、投诉处理、货损货差率。6.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交通责任事故率。7.其他加分项:表彰及荣誉称号、媒体报道情况、指令性运输、党建引领。具体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第九条考核程序(一)试点企业应在考核年度结束后一周内,将年度考核报告及各项考核指标对应的证明材料报区县绿配办。(二)区县绿配办结合市级平台数据对试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企业报市绿配办。(三)市绿配办组织专家集中复审并进行考核打分,考核满分100分,另有加分项10分,考核得分≥80分为合格,考核得分<80分为不合格。(四)考核结果由市绿配办进行公示。第十条试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判为不合格并取消其试点资格。(一)企业申请取消;(二)企业被依法终止;(三)企业在参与试点期间有重大安全事故;(四)企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五)在认定或考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试点资格。被取消试点资格的企业,应主动去除车身统一标识,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一条试点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县绿配办,区县绿配办在市级平台进行信息变更后,提交至市绿配办进行审核。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部级验收结束以后,考核合格的货运枢纽试点企业、公共配送中心试点企业可依据《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申请奖补资金。第十三条考核合格的试点企业,可依据《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申请新能源配送车辆(包括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及新能源冷藏保温配送车辆,下同)运营奖补资金。第十四条授予考核合格的试点企业“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荣誉称号。第十五条试点企业的新能源配送车辆享受优先通行路权和停靠政策,领取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专用标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绿配办负责解释。附件:1.淄博市货运枢纽试点企业、公共配送中心试点企业考核指标明细表.docx2.淄博市城市配送试点企业考核指标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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