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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重新公布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医保分局,经开区、高新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全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省医保局《关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鲁医保发〔2023〕13号)等规定,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诊察费)内涵: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不单设药事服务费。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三、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注射型9元/人次,个人支付3元;非注射型6元/人次,个人支付2元。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相关政策规定支付。对需要输液的患者,一般诊疗费要严格按照治疗疗程(三天为一疗程)收费,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一般诊疗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公示。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诊疗费,应按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五、各区县医保分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及支付情况的监管,对不实行价格公示等各种乱收费、乱涨价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淄博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11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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