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日照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日照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1日
政策文号:日民〔2024〕3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落实社会组织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依据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日照市委组织部等16部门《关于加强党建引领强化综合监管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日照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制度示范文本(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日照市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第三条重大事项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本行业(领域)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变化和重大事件等。第四条报告的情形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有:(一)召开重要会议。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成立大会、换届会议;基金会召开理事会。(二)开展涉外活动。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主办、承办、协办或参加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接受或向境外捐赠、资助,组织出境培训考察、开展公益活动。社会组织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等。(三)举办重要活动。社会组织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大型活动、展览、庆典、论坛、峰会、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和评比表彰等活动。开展以军民融合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四)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化,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作为发起人或出资设立、变更、注销经济实体或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调整会费标准,建立党组织或党组织换届等。(五)其他重大事项。社会组织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重要舆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涉及违法犯罪的;其他对社会组织产生重大风险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五条报告的程序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先报告、即时报告、事后报告三类。报告事项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前四款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事前报告。其中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社会组织召开重要会议的和第(四)款社会组织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提前6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责任部门)报告。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的和第(三)款社会组织举办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责任部门)报告,需要由其他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报告事项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社会组织应即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责任部门)报告。报告事项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其他事项的,社会组织可事后报告。社会组织应在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鼓励社会组织在重要活动、重大变化发生前,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责任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报告的方式社会组织登录日照市民政局网站,通过“专题专栏—社会组织管理—资料下载”,下载《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据实填写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责任部门)另有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宜公开的事项可采用其他报告方式。第七条社会组织职责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对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承担主体责任。社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由专人负责。社会组织应加强培训,提升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能力。第八条部门职责市县两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责任部门),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给予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九条监督管理市县两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责任部门)发现报告事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采取约谈等方式要求社会组织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法处理。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作为社会组织评估的重要参考,并纳入年度检查范围。第十条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打印关闭上一篇:日照市民政局《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下一篇:日照市民政局日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下载点击查看文件下载各省政府网站北京上海山东河北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湖南海南贵州陕西青海内蒙古广西新疆天津重庆河南山西吉林江苏安徽江西湖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宁夏西藏香港澳门台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内地市网站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威海市淄博市潍坊市泰安市东营市济宁市聊城市临沂市德州市滨州市菏泽市枣庄市市政府部门网站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外办国资委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体育局医疗保障局统计局城市管理局国动办大数据局信访局区县网站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其他网站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信用日照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日照市技师学院日照妇女网联系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98号联系电话:0633—5177321邮政编码:276800网站地图版权所有: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网站标识码:3711000025鲁ICP备10008261号鲁公网安备37110202000207号本站提供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确切内容以正式文件及实际业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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