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微山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微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2日
政策文号:微政发〔2024〕8号
有效性:有效
为0.8;工业用地1.0。4.土地使用年限: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5.土地平均开发程度:评价区内Ⅰ、Ⅱ级地“七通一平”(包括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和场地平整);Ⅲ、Ⅳ级地“五通一平”(包括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和场地平整)。三、更新后的城区土地基准价格(一)微山县城区分类定级基准地价更新商服、住宅、工业用地结果表(二)微山县城区分类定级基准地价更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结果表微山县城区基准地价评价范围之外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参照同类用途的末级级别的标准执行。四、微山县国有土地租金标准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工作,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调整我县国有土地租金标准,将土地租金标准纳入基准地价体系。(一)微山县独立工矿区国有土地租金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工业用地6.29铁路用地3.60公路用地2.93(二)微山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土地级别商服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Ⅰ13.356.909.681.25Ⅱ9.085.275.370.78Ⅲ4.523.512.980.52Ⅳ2.872.012.150.42(三)微山县国有土地纯收益年租金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土地级别商服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Ⅰ87.6834.5064.5941.59Ⅱ60.4720.6035.8526.44Ⅲ30.1812.0719.9417.55Ⅳ19.1010.0714.2814.08注:土地级别采用估价日期为2023年1月1日的基准地价体系中土地级别。微山县城区基准地价评价范围之外的国有土地租金标准,参照同类用途的末级级别的租金标准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微山县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微政发〔2020〕5号)同时废止。附件:微山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微山县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微山县城区商服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微山县城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微山县城区工业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微山县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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