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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公安局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照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日照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 日照监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日照市税务局 日照市行政审批局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健全土地房屋产权问题防范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公安局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照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日照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 日照监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日照市税务局 日照市行政审批局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相关单位:为强化国有土地上新建城镇住宅全生命周期监管,从源头防止产生新的“办证难”问题,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健全土地房屋产权问题防范长效机制的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就健全土地房屋产权问题防范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完善建设项目全链条约束机制(一)关于规划条件。严格依据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核定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公告、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关于土地供应。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严格实行招拍挂制度。对混合用途出让的,依据规划条件确定的主导用途及比例,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分别评估后确定出让底价。未经批准,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借助“一码管地”数据共享成果,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前完成地籍调查工作,预编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单元号关联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实现材料共享获取,形成全链条管理,提高审批效率。(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关于土地登记。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法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凭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凭证、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等,在土地交付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实现“交地即办证”。(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关于规划许可。依据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的宗地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应当符合经依法核定的规划条件。未依法依规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五)关于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应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开工且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用地范围、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进行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水电气暖工程的配建应与住宅工程实现统一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保并移交。施工单位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关于房屋预售。严禁未经预售许可进行房屋销售。《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增加“交房即办证”“是/否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开发商完成首次登记后购房人是/否可单方申请办证”相关约定。鼓励商品房现房销售。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实行房屋预售和资金监管闭环管理。(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日照市分行、日照金融监管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七)关于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的,购房人可凭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材料,单方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购房人可凭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等材料,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告登记信息共享。(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照金融监管分局)(八)关于竣工验收。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主体责任,严格对照设计文件、国家标准组织开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积极推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落实验收事项、流程、时限、材料等方面的要求,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竣工验收和房屋测绘相关成果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互通共享,充分利用市县“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动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城市管理局)(九)关于建设项目办理“大证”。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规划、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可持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登记)、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等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支撑“竣工即办证”。(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关于房屋交付。严格落实房屋交付条件、建设条件等相关交付标准,开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向买受人交付。多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违规交付行为,落实“先验房后收房”制度,指导建设单位通过“业主开放日”等形式,组织购房人对房屋质量进行查验。对于查验发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交房前,建设单位应向购房人开具购房发票、备齐购房人办理“小证”所需材料。(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十一)关于群众办理“小证”。购房人收房后,建设单位应配合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小证)。建设单位应在达到法定交房条件后,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平台录入房屋信息、上传转移登记相关申请资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同相关部门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办理方式实现“交房即办证”。鼓励建设单位办理“大证”后采用一次性授权,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证。(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十二)关于抵押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建设单位办理抵押贷款时,应确保抵押范围不涉及已销售并进行网签备案的房屋和所占用土地使用权。对于已抵押的未销售房屋,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同意销售(预售)且同意解除拟售房屋及占用范围土地抵押的承诺后,方可销售并进行网签备案。鼓励金融机构推行带押过户模式便利群众购房。(牵头部门:日照金融监管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十三)关于不动产查封。支持查封机构与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整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查封的,查封前合法购买的房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情形的,所购房屋及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纳入该查封范围。(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十四)关于税费缴纳。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缴纳相关税费。对建设单位欠缴税费问题,财政、税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支持有权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采取冻结账户、从存款账户中扣缴,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等措施,用于清缴相关税费。发生清偿主体及相关当事人不配合等情况,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及时介入处理。(牵头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动办、市公安局)(十五)关于信用管理。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土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联合惩戒机制,将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合同各方义务履行、金融机构违规放贷等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统一纳入信用评价,加大信用惩戒约束力度,让相关单位“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日照金融监管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责任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规划、供地、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实施供地和规划批后监管。按职责做好“交地即办证”“竣工即办证”“交房即办证”。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工作,负责竣工验收备案,按职责做好“竣工即办证”“交房即办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产生的房地产领域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主体信用记录,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负责加大涉不动产登记案件处置力度,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障行政执法,配合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处置清偿开发建设单位、清偿主体及相关当事人不配合等情况。税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征收、追征建设单位及购房人相关税费;税务部门对于建设单位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依法责令建设单位为购房人开具发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房屋预售及资金监管、房屋交付,规范商品房交易管理。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落实。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按职责做好“竣工即办证”“交房即办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防护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监管。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土地或房产抵押贷款办理和解押等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配合指导商业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土地或房产抵押贷款办理和解押等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水电气暖”等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为加强土地房屋产权问题防范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由分管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的副市长牵头,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部门配合的联动机制,将土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中涉及事项,明确审批监管的职责和边界,压实部门责任,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无缝监管。对于群众的各类办证诉求和反映的办证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产生问题、谁化解矛盾”的原则,实行动态化解。因监督管理不严格、不到位导致产生新的房屋产权问题的,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依法依规追究部门单位责任。(二)建立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场景迭代更新,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推动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环节、增强便利度等“四减一增”。加快打通各部门数据壁垒,对可以采用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加强不动产单元代码在供地手续、楼盘表(不动产单元)、网签合同、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完税凭证、不动产登记等数据共享应用,实现一码关联。(三)依法依规推进,确保群众利益。对于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报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采用‘证缴分离’方式,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本意见自2024年8月24日起实施。国有土地上的商业、工业等新建项目可参照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措施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照市公安局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照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照监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日照市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7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打印关闭下一篇: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照市人民政府...相关下载点击查看文件下载各省政府网站北京上海山东河北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湖南海南贵州陕西青海内蒙古广西新疆天津重庆河南山西吉林江苏安徽江西湖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宁夏西藏香港澳门台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内地市网站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威海市淄博市潍坊市泰安市东营市济宁市聊城市临沂市德州市滨州市菏泽市枣庄市市政府部门网站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外办国资委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体育局医疗保障局统计局城市管理局国动办大数据局信访局区县网站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其他网站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信用日照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日照市技师学院日照妇女网联系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98号联系电话:0633—5177321邮政编码:276800网站地图版权所有: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网站标识码:3711000025鲁ICP备10008261号鲁公网安备37110202000207号本站提供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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