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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水利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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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淄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水利局,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更好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将《淄博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水利局2024年5月24日淄博市水利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序号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检查依据1市水利局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1.取用水户是否取得有效取水许可证。2.是否按照批复情况进行取水。3.取用水户用水量是否存在超许可情形。取用水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月至多1次。(出现超许可可能性较大的取用水单位应当适当提高抽查频次)市级水利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八条。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5.《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1.计划用水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用水,是否存在超计划(定额)用水情况。2.用水计量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3.节水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建设和使用节水设施。用水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其中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10%)市级水利部门《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四条2市水利局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检查有无损毁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情形;有无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有无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情形,有无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情形,有无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市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至少1次市级水利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3.《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3市水利局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可能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市级水利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4市水利局对南水北调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一)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后,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对工程验收资料的档案管理情况;(二)运行阶段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情况。淄博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具体使用和日常运维单位。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业机构核查全年抽查比例为100%,每年至少抽查1次市级水利部门1.《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2.《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一)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要求的落实情况;泵站、水库、渠道安全防护情况等。(二)度汛方案及防汛预案制定及措施落实情况;工程巡视检查、防汛值守情况等。淄博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具体使用和日常运维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全年抽查比例为100%,每年至少1次市级水利部门1.《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5市水利局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行政检查工程建设影响测站是否依法履行了审批手续;工程是否按审批内容开展建设;避免或者减少工程建设对水文测站影响的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工程运行是否能保证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省级、市级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2024年在建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至少1次市级水利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5.《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6市水利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办理了涉河建设方案许可手续;是否按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等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市级水利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2.《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3.《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检查有无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或虽经批准但未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的情形。太河水库、新城水库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至少1次市级水利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3.《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7市水利局对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持续改进等落实情况。重点水利工程项目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全年抽查不低于10%,每年至少1次市级水利部门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8市水利局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农民工、环保等规定情况由市政府、市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至少1次市级水利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水建〔1995〕128号,2016年8月水利部令48号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对由市级批复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是否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开展后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项目法人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市级水利部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9市水利局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检查人员配备、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等情况淄博市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至少1次。市级水利部门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至第三十条。2.《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3.《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行政检查质量检测员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由市政府、市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至少抽查1次市级水利部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监理工程师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由市政府、市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至少抽查1次市级水利部门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10市水利局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情况由市政府、市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至少抽查1次市级水利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11市水利局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由市政府、市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至少抽查1次市级水利部门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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