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教育局 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日照市教育局 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我市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符合相关审批设立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一般分筹设和设立两个阶段。经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逾期应当按程序重新申报。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遵守教育教学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四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法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联合办学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第五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民办学校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地域)、办学层次、类别,并冠以学校字号。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称为“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称为“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也可称为“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还应当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组织形式部分,在申办时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使用学校简称,并在筹设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上予以注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需单独冠以“日照市”“日照”等字样的,须报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第六条举办者申请筹设、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保证日常工作运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数额应当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其中小学、初中不低于600万元,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不低于1000万元(上述均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存入学校基本账户,不得抽逃。特殊教育学校根据同类中小学校标准执行。第七条民办学校建设用地需符合城市教育用地规划,新申请筹设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不得使用非教育用地;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办学资格,但建设用地属非教育用地的,应予调整用地性质。民办学校利用闲置公办学校等国有资产办学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相关规定租赁或转让。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达到《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等规定,并具有相关资质证明。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独立设置。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Ⅱ较高标准要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Ⅱ较高标准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求。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校园、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不得与其他学校共用一个校园和教育教学资源。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非独立校园的应在3年内完成校园独立,逾期不独立的,停止招生资格。第八条已具备办学条件、达到相关设置标准的,举办者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学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其中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其办学类型统一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即普通中专),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不再批办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学校。第九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审核评议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由专家或评估机构出具书面报告。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还应再报市教育局备案。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名称、地址、校长、层次、类别、属性、办学内容等信息,要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实行一链办理。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时,一并提交学校法人登记申请。民办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后方可招生。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决策机构、监事机构、行政机构和成立党组织,同时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支持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建设。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第十三条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应当“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行政审批部门在民办学校审批时,应对章程中有关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等内容严格把关;教育主管部门在年检工作中,要对学校章程中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和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加强审查。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构成和产生程序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成员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有教育主管部门委派的代表。首届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成员及其职务由举办者推选,需要变更的按规定办理。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有故意犯罪记录、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决策机构、监事机构、行政机构、党组织中任职。第十六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当依法聘任校长,校长对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负责。校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相关法规政策及设置标准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且不得兼任其他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校长。第十七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审批登记。其中,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由区县审批部门审批,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由市级审批部门审批,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行政审批部门在接到办学申请后,应当征求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在设立规划、总量控制等方面的意见。申请设立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市级教育部门还需向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咨询,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咨询意见。第十八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对辖区内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责。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民办学校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研究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民办学校的规划布局、协调服务、日常监管,并具体组织实施年检、年报、评估、检查等工作。原民办学校的管理权限不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自本办法施行一年内完成调整工作。第十九条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综合治理,指导学校防范和处置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对民办学校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以及投诉举报,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查处。第二十条加强对学校招生、教材使用、师资聘任、学费收取等规范办学行为监督,建立统一的资金监管平台,加强民办学校财务资金监管。第二十一条各学校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及时公开和更新学校基本信息、举办者基本信息、章程、规章制度、主要人员变更情况、招生考试录取办法、收取费用办法、学校资产和财务状况、应急事故处理等内容。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设立分校区的,应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地址变更;超过行政审批机关管辖范围设立的,应向分校区所在地行政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行政审批机关、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须按批准的办学内容和业务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应悬挂(设置)在学校便于学生(家长)观看的办公(招生)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颁发机关补办。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相关证件。需延长办学许可有效期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办学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举办者变更,学校名称变更,办学层次、类别、场所变更,理(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变更,党组织书记、校长变更,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变更,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且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本办法所引用的相关文件和标准,如有修订,执行其最新规定。今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原《日照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日教民字〔2019〕3号)同时废止。附件: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材料清单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打印关闭上一篇:日照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下一篇:日照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日照市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下载点击查看文件下载各省政府网站北京上海山东河北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湖南海南贵州陕西青海内蒙古广西新疆天津重庆河南山西吉林江苏安徽江西湖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宁夏西藏香港澳门台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内地市网站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威海市淄博市潍坊市泰安市东营市济宁市聊城市临沂市德州市滨州市菏泽市枣庄市市政府部门网站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外办国资委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体育局医疗保障局统计局城市管理局国动办大数据局信访局区县网站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其他网站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信用日照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日照市技师学院日照妇女网联系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98号联系电话:0633—5177321邮政编码:276800网站地图版权所有: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网站标识码:3711000025鲁ICP备10008261号鲁公网安备37110202000207号本站提供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确切内容以正式文件及实际业务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