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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市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授权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机构)对外以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依法办理下列行政复议事项:(一)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延长补正期限;(三)决定提级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案件;(四)决定中止、恢复、终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五)决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六)处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事项;(七)调查取证、调解;(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九)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十)公开、抄告行政复议决定书;(十一)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二、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拟订,授权市司法局局长签发。其中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分管副市长或者市长签发。其他市政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拟订,授权市司法局局长或经市司法局局长同意后由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签发。三、市政府授权市司法局管理“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时依法使用。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1〕16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通知》(淄政字〔2013〕4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字〔2014〕7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行政复议职权的通知》(淄政字〔2020〕10号)同时废止。淄博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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