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
政策
发布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政策文号:临政办发〔2023〕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1总则2建设用地2.1基本要求2.2城镇住宅用地2.3工业、仓储用地2.4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2.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6商业服务业用地3建设工程3.1建筑间距3.2建筑退让3.3建筑高度3.4建筑面积3.5公建配套3.6建筑风貌3.7竣工规划核实4市政工程4.1道路工程4.2市政管线工程5乡村建设规划5.1基本要求5.2村庄建设规划5.3乡村建设工程6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入库要求6.1需要入库的国土空间规划类型6.2数据库要求7其他规定附录1标准用词说明附录2名词解释附录3建筑日照标准1总则1.0.1为加强和规范市辖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临沂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0.2临沂市市辖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1.0.3国土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可实施性的原则,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2建设用地2.1基本要求2.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2.1.2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引导重点区域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有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上覆土厚度应满足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要求。2.1.3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范围、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2.2城镇住宅用地2.2.1城镇住宅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根据人口规模、用地条件、环境条件及设施的功能要求等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其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2.2城镇住宅用地中物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宜与商业、农贸市场、金融邮电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2.2.3城镇住宅用地内宜统筹安排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形成连续完整的开敞空间。部分开敞空间宜结合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置,配建于城市次干路或支路一侧。2.2.4新建居住项目确需分期实施的,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在第一期实施建设,与住宅开发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2.2.5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5%,建筑密度不宜高于30%。属于老城区改建的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0%。2.3工业、仓储用地2.3.1工业、仓储用地具体控制指标参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执行。2.3.2工业用地内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新型产业用地控制标准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2.3.3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企业不宜建造单层厂房,鼓励集中建设多层厂房。2.4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2.4.1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应符合应急避难、无障碍设计、海绵城市、低冲击等相关要求,同时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2.4.2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等,其中综合公园规模不宜小于10公顷,社区公园规模不宜小于1公顷,带状游园的宽度不宜小于12米。2.4.3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2.4.4口袋公园建设应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地、闲置地块等小区域见缝插绿,宜与体育设施、停车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等综合设置,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2.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5.1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服务设施、文化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六类,按市级、区级、街道级、社区级四级配置。其中市级、区级、街道级参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实施,社区级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实施。2.5.2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采取功能多元、集约紧凑、有机衔接、层级清晰的空间布局,与“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的城市发展格局相衔接。2.倡导公交导向性发展模式,加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与交通枢纽站点的功能融合与便捷联系。3.与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等保持安全防护距离,并采取防护措施;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洪涝等自然灾害或人为风险高、污染超标的地段。2.5.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5%。2.6商业服务业用地2.6.1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2.6.2商业服务业用地规划条件应标明主要用地类别,有明确建设要求的(如加油站、会展中心等)应在用地分类后标明。2.6.3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不应低于1.2,绿地率不宜低于25%,建筑密度不宜大于55%,其中批发市场用地容积率不应低于0.7,绿地率不宜低于10%,建筑密度不宜高于60%。3建设工程3.1建筑间距3.1.1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抗震、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建筑节能、空间环境和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满足日照标准且符合本章规定。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求。3.1.2正面间距民用建筑多、低层与多、低层正面间距应不小于10米,高层与多、低层正面间距应不小于15米,高层与高层最小正面间距应不小于35米。居住建筑位于北侧,南侧为高层建筑时应满足建筑日照标准(详见附录3);南侧为多低层建筑时,正面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6倍。有采光要求的非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应满足建筑日照标准(详见附录3)。3.1.3侧面间距民用建筑多、低层与多、低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6米,高层与多、低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9米,高层与高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13米。3.1.4当建筑物不平行布置时,根据朝向与正南向的不同夹角,建筑间距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有关规定执行。3.2建筑退让3.2.1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符合本章规定。历史风貌保护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临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执行。3.2.2建筑退让用地界线1.民用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1)多、低层建筑退让南、北侧用地界线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2)高层建筑退让北侧用地界线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8米。高层建筑退让南侧用地界线应不小于18米并满足日照要求。2.民用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1)多、低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界线应不小于5米。(2)高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界线应不小于9米。3.工业、物流仓储建筑后退用地界线应不小于5米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4.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建筑的退界距离不宜小于5米,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适当减少。3.2.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表3-1规定表3-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建筑高度H(米)道路红线宽度W(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米)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米)居住建筑工业、物流仓储建筑≥(米)主要朝向≥(米)次要朝向≥(米)H≤1010201010101010米且≤24米。居住建筑:建筑高度>10米且≤27米。3.高层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24米。居住建筑:建筑高度>27米。4.容积率:在用地范围内,计容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5.建筑密度:在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6.绿地率:在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率(%)。7.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路幅的边界线。8.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9.城市蓝线: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10.建筑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建筑长轴方向为主要朝向,短轴方向为次要朝向。11.正面间距:指建筑主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距离。12.侧面间距:指建筑次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距离。13.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14.日照标准:根据建筑物(场地)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场地)的使用性质,在日照标准日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上的最低日照时数。15.多点沿线分析法:沿任意线或窗户等距离布点,分析各点的日照情况,并将计算结果数值直观的显示在各点上。16.平面区域分析法:选定建筑群体内任意平面区域,在其上等距离布点,分析各点的日照情况,并将计算结果数值直观地显示在各点上。17.局部等时线法:自动计算和绘制任意指定平面区域的日照等时线图。18.口袋公园:根据住建部《关于推动“口袋公园”建设的通知》,“口袋公园”是面向公众开放、规模较小、形状多样、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公园绿化活动场地,面积一般在400至10000平方米之间,类型包括小游园、小微绿地等。19.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以数据、指标和模型为基础,贯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全过程,对空间规划成果使用提供资源浏览、查询统计、对比分析、专题制图和成果共享等功能,辅助各类规划项目审批和审查。20.地下建筑覆土绿化:地下建筑覆土绿化是指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形式。附录3建筑日照标准要求1.建筑日照分析对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多层和高层住宅、宿舍、中小学校教室、托儿所及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场地)、居住街坊内的集中绿地和医院病房楼、疗养院、老年人居住建筑等生活居住类建设工程,或对以上各类建筑日照有遮挡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其他建设工程,需满足建筑间距规定、日照分析标准,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2.建筑日照分析标准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居住空间的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2小时。其他生活居住类建设工程及场地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规范。3.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位于被遮挡计算分析范围内的现状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条件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拟建建筑的日照影响后,仍需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原有日照条件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拟建建筑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条件不应降低。在原设计建筑外所增加的任何设施不应降低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条件,现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的除外。具体分析范围为:(1)以拟建建筑高度1.5倍距离为半径的扇形区域,且北侧不大于150米、东西两侧不大于拟建建筑高度1倍距离的范围作为计算分析范围。(见图附录3-1)(2)拟建建筑为多个时,被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采用所有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合集。(3)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被遮挡建筑需整体纳入计算分析。(4)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临时建筑、或擅自变更建筑类别的建筑。(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分析范围的。4.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1)以拟建建筑和第3条确定的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场地为对象时,在其南侧150米、东西两侧各8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可能造成遮挡的建筑。(见图附录3-2)(2)上述范围内,凡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可能产生遮挡的建筑及其他工程视为遮挡建筑,高度小于2.2米的围墙、附属配房等可忽略不计。5.被遮挡建筑和场地的分析方式(1)分析对象为建筑时,应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法对各被遮挡建筑轮廓进行分析。(2)分析对象为场地时,应采用平面区域分析法和局部等时线分析法进行分析。6.建筑日照分析的参数要求(1)地理位置:中心城区采用北纬35度06分,东经118度22分。(2)分析采样间隔:1分钟。(3)采样点间距:窗户0.3米,建筑1.0米,场地1.0米。(4)时间统计方式:时间可累积计算,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小于5分钟。(5)其他要求参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文字解读:《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载Word】【下载PDF】【关闭窗口】【字体:大中小】【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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