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54号文件 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8日 政策文号:淄医保发〔2023〕29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医保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医保分局,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社中心,市医保服务中心,市稽核中心: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中的乙类药品和谈判药品,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管理要求,对不同的药品品种,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分别为5%、10%、15%、20%,详见附件。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rar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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