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9日 政策文号:淄人社字〔2023〕100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各区县税务局: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12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贯彻执行。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2023年12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与失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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