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8日 政策文号:淄市监注字〔2023〕144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规模化发展和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便利化,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门店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事项时,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供的精简申请材料、免于现场核查等举措。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在本市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开展评审,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对其门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实施便利化审批。第三条职责分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便利化审批的管理工作,组织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管理;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区县审批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审批工作。第四条申请条件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申请评审以及门店许可便利化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总部在本市登记注册,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具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实行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二)本市门店具有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加工过程等;(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及门店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请条件:(一)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近二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近二年内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四)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第五条申请材料评审采取自愿原则,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评审申请书(附件1);(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包括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等内容(模板见附件2);(四)门店的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布局流程图;(五)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可参照附件3)。第六条评审程序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评审材料,市市市场监管局自收到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启动评审工作,组成评审组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且应为单数,由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领域人员组成。有关专业领域的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准确、公正。第七条评审内容及方式评审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对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是否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门店食品经营设施设备、布局流程等是否相似或者标准化进行评审,并对门店进行现场抽查比对。第八条评审意见及评审结果评审组根据评审情况,出具《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评审意见书》(附件4)。《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评审意见书》中各项评审内容均为“符合”的,评审组评审意见为“通过”;评审内容存在“不符合”的,评审组评审意见为“不通过”。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组评审意见作出是否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评审结果。评审结果不影响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事项。第九条便利化审批举措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新设门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区县审批局凭企业出具的《评审申请书》,可以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免于现场提交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许可文书等便利化审批举措。第十条依申请变更、延续的便利化审批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以及延续等事项时,区县审批局凭企业出具的《评审申请书》,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直接作出许可决定。与经评审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等不一致的变更申请,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一条退出机制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发现已享受便利化审批举措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后,将违规企业名单转发给区县市场监管局和审批局,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门店不再适用便利化审批举措,2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一)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情形;(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五)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附件:1.评审申请书2.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模板)3.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4.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许可便利化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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