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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行政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部门综合监管,是指一个监管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监管职责的,由该监管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的一种监管。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跨部门综合监管坚持条块结合、协同联动、重点突出、务实有效的原则。第五条跨部门综合监管以具体监管事项为基本单元,以行业主管部门为牵头主体,以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为配合主体。第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跨部门综合监管的统一领导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跨部门综合监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构建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协调解决本领域监管权限、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职责衔接、工作配合等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跨部门综合监管的监督指导工作。第七条对于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领域,各相关部门应当充分沟通,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协商不一致的,按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规定进行处理。第二章制度规范第八条跨部门综合监管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制定和公布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应当包含主管部门、配合部门、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等内容。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相关配合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监管薄弱环节,整合监管内容、规则和标准,编制发布综合监管合规指引,包括全要素监管指南和全环节监管流程图,提高监管效率和公正性。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相关配合部门,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整合现有共同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建立综合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施动态调整。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牵头制定行业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年度抽查检查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合理安排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录入监管平台。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年度抽查检查计划于每年4月底前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公示栏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跨部门综合监管以部门间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联合检查、联合行政处罚等方式开展。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年度抽查检查计划,与各相关配合部门建立沟通衔接机制,实现检查任务后台磋商、线上分发。实施检查前,除依法不予公开、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和其他不宜事先通知的监管事项外,应将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内容事先向被监管对象进行通报,督促监管对象落实主体责任。第十四条跨部门综合监管应当与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合理确定监管对象差异化抽查比例,并按类别进行随机抽取,一体化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第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要与各相关配合部门依托各自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探索非现场执法方式,能够通过书面检查、信息化报送、电子设备检测、大数据检测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实现的,可不采用现场检查方式进行。第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配合部门要充分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及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举报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协同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第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平台,建立差异化监管风险预警系统,对行业风险、企业风险进行实时分析、分类预警,并及时将预警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为靶向监管提供支持。对于推送的风险,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督办、协同处置。第十八条对跨部门综合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协同采取联合治理措施,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告知承诺、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督促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实现多种手段有效衔接与整合,增强监管对象自觉守法意识。第十九条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完善审管衔接备忘录,逐项明确审管衔接边界、责任主体和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审管无缝衔接。第二十条在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有权机关立案后提请移送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等协助的,移送部门要依法配合。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组织和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非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出现监管缺失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跨区域、跨层级综合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9日。(根据威政发〔2024〕12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文件属于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标注有效期,已重新登记编号。)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图文解读•一图读懂《威海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媒体解读•《威海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正式实施音视频解读•微发布|《威海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视频解读动漫解读•《威海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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