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4日 政策文号:淄资交易〔2023〕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鲁政字〔2022〕41号)、《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2〕15号)、《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23〕70号)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巡察反馈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受招标(采购)人的委托,在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在进场交易活动中相关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以及其他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开展的行为。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第四条不良行为的记录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高效、信息共享的原则。第五条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见证服务,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于1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门发出函告单(详见附件1),10个工作日后跟踪函告处理结果。第六条社会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详见附件3、4)实施,不良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3个等级。第七条对于社会中介机构出现的不良行为,交易中心将按照《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单》(详见附件)及时通报给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如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反映,交易中心在接到书面反映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核实书面反映为事实的,及时更正记录结果,并同步告知监督部门。第三章不良行为记录应用第八条交易中心每季度对见证记录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信息进行汇总,通过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面向社会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社会中介机构的名称、项目名称、不良行为的程度及内容等。通过不良行为的曝光警示,促使社会中介机构持续规范提升执业行为,强化执业能力和依法执业意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九条交易中心每半年将见证记录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市招标采购单位,作为各级招标采购单位择优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的参考依据。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法律法规对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不良行为函告单(模板)2.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不良行为抄告单(模板)3.采购代理机构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招标代理机构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单6.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良行为记录业务流转示意图附件1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不良行为函告单监督部门名称:我单位在项目见证过程中,发现不良行为,现将情况函告如下:编号:自行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采购)人社会中介机构开标时间预算金额不良行为等级不良行为情况:处理意见请反馈至相关邮箱(邮箱名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于10个工作日后跟踪函告处理情况。注:如有其他材料可附件单位落款年月日附件2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不良行为抄告单监督科:在项目见证过程中,发现不良行为,现将情况抄告如下:编号:自行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采购)人社会中介机构开标时间预算金额不良行为等级不良行为情况:注:如有其他材料可附件见证人签字:科室负责人(分中心主任)签字:年月日附件3采购代理机构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序号环节认定标准等级备注1项目进场环节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提交变更信息的;轻微2未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要求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然进场交易的;轻微3场地预约环节未使用随机抽取程序自主确定市域外远程异地项目评标副场的;轻微4未按照《关于扩大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实施范围的通知》文件要求预约远程异地场地的;一般5信息发布环节未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编制公告信息的;轻微6因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或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等违法违规情形对评审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一般7公告及文件中存在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信息的;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或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的;出现错字、漏字、别字、重字等问题被相关部门检测通报的;一般8未按法定时间发布的;无正当理由延迟发布、拒绝发布或在发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严重9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公告信息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供应商)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严重10在采购文件中拒绝或限制投标人(供应商)自主选择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磋商)保证金的;严重11专家抽取环节未按规定在交易中心抽取评审专家的;一般12因未及时对项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系统评价,导致无法正常抽取专家的;一般13未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专家专业、人数、回避信息的;一般14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严重15开评标环节利用中介工作室从事评标活动无关工作的;轻微16开评标过程中存在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情形,影响开评标活动有序开展的;轻微17不服从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见证人员)管理,扰乱现场秩序的;评审结束后无正当理由阻扰评审专家离开评标室的;轻微18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手机、蓝牙耳机、电子手表等通讯工具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轻微19不同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相互借用人员或冒名顶替参与开评标的;轻微20未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的;一般21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应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告知的;一般22未通过“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对供应商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进行现场查询确认的;一般23未按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去标识化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实施盲审的;一般24向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的;未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应发现而未发现评审专家、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发现后未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的;一般25评标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但被阻扰的;一般26未按规定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发现存在或应当发现符合规定应当修改评审结果的情形而未修改的;一般27未按相关规定在中介工作室独立线上组织评标的;一般28未按法律法规组织开评标的;严重29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的;严重30在场内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严重31向他人透露投标人(供应商)投标信息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等其他情况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严重32未监督并及时提醒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依法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严重33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影响项目开评标的;严重34不符合重新评审条件执意重新评审的;需要重新评审的项目,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的;严重35标后环节项目结束后未按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影响档案完整性的;轻微36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严重37不配合相关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调查核实的或者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严重38其他事项对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辱骂等人身攻击行为的;故意毁坏现场设施设备的;轻微39因采购代理机构原因,在项目注册、信息发布等环节系统回退2次及以上或开评标系统回退影响项目正常开评标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一般40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执行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要求、交易中心管理规定其他情形的。严重附件4招标代理机构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序号环节认定标准等级备注1项目进场环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提交变更信息的;轻微2未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要求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然进场交易的;未征询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意见,擅自将应当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项目采用自行委托方式进场组织交易的;一般3未按照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严重4场地预约环节未使用随机抽取程序自主确定远程异地项目评标副场的;轻微5未按照监管部门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预约远程异地场地的;一般6信息发布环节未按照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编制公告及文件的;轻微7未按法定时间发布的;无正当理由延迟发布、拒绝发布或在发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般8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公告信息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未依法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严重9公告及文件中存在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信息的;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或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的;出现错字、漏字、别字、重字等问题被相关部门检测通报的;严重10擅自修改经备案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的;发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瑕疵、自相矛盾或严重错误,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严重11在招标文件中拒绝或限制投标人自主选择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的;招标文件未执行《关于鼓励减免投标保证金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文件要求的;严重12专家抽取环节未按规定在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的;轻微13专家抽取信息录入不完整、不准确,影响后续抽取工作正常进行的;轻微14未依法从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未按规定填报抽取信息或者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专业不满足项目评标需要的;无故扩大回避范围的;严重15开评标环节利用中介工作室从事评标活动无关工作的;轻微16未按相关规定在中介工作室独立线上组织评标的;一般17开评标过程中存在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情形;影响开评标活动有序开展的;一般18不服从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见证人员)管理,扰乱现场秩序的,评标结束后无正当理由阻扰评标专家离开评标室的;一般19不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相互借用人员或冒名顶替参与开评标的;一般20未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招标人代表授权函的;一般21未按法律法规组织开评标的;严重22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手机、蓝牙耳机、电子手表等通讯工具及相关电子设备的;严重23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应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告知的;严重24非法干预评标活动的;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串标操纵评标活动的;严重25向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的;严重26应发现而未发现评标专家、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未及时予以提醒和制止的或未及时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报告的;严重27未按规定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或发现问题不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予以澄清和纠正的;严重28向他人透露投标人投标信息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等其他情况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严重29在场内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严重30需要重新评标、重新招标的项目,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的;严重31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但被阻扰的;严重32对投标人的询问、质疑预期未作处理,影响项目开评标的;严重33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投标的;接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未收到投标邀请书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严重34标后环节项目结束后未按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影响档案完整性的;轻微35未按照《关于推进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变更网上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及时组织督促招标人、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签订和变更合同的;一般36泄露评标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严重37不配合相关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调查核实,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严重38其他事项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在项目注册、信息发布等环节系统回退2次及以上或开评标系统回退影响项目正常开评标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轻微39对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辱骂等人身攻击行为的;故意毁坏现场设施设备的;严重40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未执行监管部门相关政策要求、交易中心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严重附件5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单No:(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见证过程中,发现有以下行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采购)人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情况:如对记录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反映。社会中介机构签字:记录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6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良行为记录业务流转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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