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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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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活动,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1日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活动,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和规范长租房市场发展切实保障租房者基本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并取得固定收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为房屋租赁。本规定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从事促成房地产租赁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机构。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房屋租赁相关政策制定,负责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和住房租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租赁具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负责监督指导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归集从业机构和人员信息至淄博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五条淄博市房地产经纪与评估协会负责全市房屋租赁行业自律工作,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促进行业发展。第六条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订立住房租赁合同。鼓励租赁当事人订立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第七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出租房屋;(二)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三)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文件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信息公开属性:此件主动公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3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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