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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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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各份、地市、地区码、医疗执业许可证号、核定床位数、实际开放床位数等基本申请信息,并上传必需的电子材料,推送至所属医保经办机构。2.医保经办机构代申: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线下接收到医药机构申请材料后,帮助医药机构代申,将申请材料录入系统,按属地管理要求进行推送。(二)初审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录入的基本信息、员工花名册、机构科室技术人员、医疗设备清单等信息进行初审。审核不通过的,所属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审核不通过的原因,医药机构重新补充上传材料;审核通过的,报所属医保部门组织现场评估。(三)现场评估材料审核通过后,由所属医保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评估,评估人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评估时工作人员通过手机APP拍摄上传定点医药机构外观照片、门牌号码照片、内部照片、证件照片、其他照片等,对定点医药机构有关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填写《淄博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评估表》或《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所属医保部门要对上传的现场评估材料进行复核。评估90分及以上为合格,对评估不合格的,应出具整改意见书,给予三个月整改期;整改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四)复审及备案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复核通过后,提交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对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信息、区县审核信息、区县现场评估材料的复审。复审通过的报市医保局备案,并由所属医保部门组织医保政策考试。复审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返回至所属医保经办机构重审。(五)公示备案后统一在市医保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六)协议签订对公示无异议的医疗机构,由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相关医保服务协议,开通医保支付。(七)办理时限医药机构提出定点申请,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办理时限不超过三个月,医药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八)其他要求1.定点医药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药品经营范围、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2.定点医药机构变更工作流程参照以上定点申请工作流程。3.被解除医保定点协议的医药机构再次申请医保定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经办机构统一受理。三、申办材料(一)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资料1.《淄博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6.从业人员名册。(二)申请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资料1.《淄博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8.药店从业人员名册。(三)申请信息变更所需材料1.填写《淄博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2.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中医诊所备案证》、《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行政审批局提供的变更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章;3.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4.如《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无变更记录信息,需提供变更前《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变更前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号应一致,复印件需盖章。(四)申请中止、解除医保协议1.填写《淄博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申请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签字按手印;2.提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附件:1.淄博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docx2.淄博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docx3.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docx4.淄博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评估表.docx5.从业人员名册.docx6.淄博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docx7.淄博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中止或解除医疗保障协议申请表.docx8.全市医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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