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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住院医疗康复项目医保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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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次延长后,因病情需要仍需延长医疗康复期的,上报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确认,最长不超过30天。延长医疗康复的,仅限在二级及以下康复机构开展。(四)医疗康复费用药占比不超过20%,药品费用超出部分由康复机构承担。(五)患者在康复治疗过程中出现新发需康复疾病,经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康复治疗期重新开始计算。五、其他(一)市及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医疗康复专家库,成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专家和康复技师组成。(二)康复机构应填写《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备案表》(附件4),并严格按医疗康复项目的支付范围上传项目信息,做到康复项目、频次与医疗费用、医嘱信息完全相符,准确、及时、规范填写《淄博市医疗保险医疗康复记录表》(附件5),并按照医保部门要求,通过人脸识别设备上传患者身份及诊疗信息,以备医保部门核查。(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大医疗康复监管力度,各级医保经办部门加强医疗康复审核稽核,发现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过度医疗、串换项目、虚增医疗康复项目和康复次数、弄虚作假等违反《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根据《协议》规定进行协议处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解除医保协议。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2023年1月1日起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关于加强住院医疗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7〕86号)文件自行废止。附件:1.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项目.docx2.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疾病医疗康复申请表.docx3.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延长医疗康复建议书.docx4.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备案表.docx5.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记录表.docx淄博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10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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