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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

政策
发布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后评估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后评估(以下称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决策执行单位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第三条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承担的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执行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具体工作。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决策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效果无法如期实现或者需要调整的;(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五)决策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第六条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第三方机构除外。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决策评估单位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可以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六)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内容。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社会公众参与。(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时间、评估程序、委托评估和评估经费预算等。(三)开展调查研究。决策评估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相关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四)形成评估报告。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过程和方式;(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决策执行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一条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停止执行、修改决策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全面记录、准确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通过制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利用文字及电子记录设备等手段,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过程进行记录的行为。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当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当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随决策档案归档。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形式的记录。第四条政府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执行、后评估等重大行政决策全链条进行客观记录,按照规定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材料归档工作。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事项工作进度同步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性。第五条决策启动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提出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论证、决定启动、确定承办单位等材料。第六条公众参与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部门、企业意见的书面材料,以及被征求意见部门和企业的回复意见;(二)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示决策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等档案材料;(三)决策承办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的,相关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记录等材料;(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听证会的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笔录以及听证报告等材料;(五)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六)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第七条专家论证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一)专家参与决策事项草案论证的会议通知、签到表等书面材料、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等;(二)专家、专业机构出具的论证意见书;(三)专家论证报告。第八条风险评估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一)决策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材料或者承办单位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二)决策承办单位或者专业机构开展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走访、部门论证、专家咨询、会商分析、专业机构测评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书面材料;(三)风险评估单位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合法性审查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一)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的申请书、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初审意见、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意见、决策制定依据等书面材料;(二)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第十条集体讨论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一)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单;(二)列入会议议程的通知;(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四)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按程序报本级党委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手续的书面材料、会议纪要、决策修改稿等收集归档。第十二条决策公布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一)决策事项正式印发公布的文本,相关的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开的材料等;(二)决策事项的政策解读相关材料。第十三条决策执行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一)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决策执行情况报告;(二)决策执行监督检查相关材料;(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四)其他反映决策执行情况的材料。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文件材料也应当归档。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当出具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第十五条决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对相关材料立卷归档。第十六条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执行等阶段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统一收集并集中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出具审查意见进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工作。决策有关单位可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调整收集归档的材料内容。第十七条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各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字解读:《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下载Word】【下载PDF】【关闭窗口】【字体:大中小】【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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