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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淄博市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把水资源作为刚性约束,加强资源统筹,科学测算水资源承载能力,用好市场调节机制,提高资源利用与发展要求匹配度,推动建立节约优先、保护有效、配置优化、开发合理、管理科学的水资源支撑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水资源最大效能。二、《规划》是我市今后一段时期内水资源节约、保护、利用、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管水、科学治水、综合用水的重要依据。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要与《规划》做好衔接。省下达我市用水总量及用水效率等相关指标出现较大变化时,要按程序及时对《规划》进行调整。三、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水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依据《规划》内容,并结合各自实际编制本辖区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科学布局和实施各类水利重点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完善政策措施,做好项目安排和要素保障等工作,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要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协同抓好治理、保护、利用等工作,着力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格局。四、市水利部门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要求牵头做好《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规划》由市水利局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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