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龙口(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2日
政策文号:鲁政字〔2023〕1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龙口(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鲁政字〔2023〕133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将山东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为山东省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烟政呈〔2023〕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山东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为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龙口(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二、龙口(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为963.05公顷,共三个区块。区块一规划面积40.22公顷,四至范围为东至环海中路,南至海岸线,西至屺山母岛预制件场东侧,北至环海北路;区块二规划面积709.00公顷,四至范围为东至环海中路,南至海滨公园北侧,西至东海路,北至屺山母路;区块三规划面积213.83公顷,四至范围为东至屺山母岛村西侧,南至海岸线,西至南山铝矾土堆场西侧,北至屺山母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发布。三、你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推动海洋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以制造业为主体的实体经济,为海洋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四、你市要将龙口(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依法依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要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五、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坚决扛牢龙口(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行政管理,规范机构设置,做好新一轮《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高质量制定建设发展相关规划和落实举措,统筹推进城市和开发区规划、建设和治理。强化政策和要素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构建宜创宜业宜居的创新生态,推进安全、绿色、智慧科技园区建设。山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8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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