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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阜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曲阜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免除各自的保护责任;(三)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代管人)均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明确保护责任人。第三十二条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责任制度,对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该签署历史建筑保护承诺书。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权利,落实历史建筑的分级保护责任。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制度,进行修缮评估,并在听取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意见后制定历史建筑的年度修缮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修缮。第三十四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所需的抢救、修缮、维护等活动无偿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第三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一)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二)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历史建筑安全;(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四)其他损坏历史建筑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提交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七条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历史建筑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三十八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二)建筑保护图则;(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四)建筑修缮、装饰装修、迁移和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六)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历史建筑的建档调查、测绘工作。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并组织相关部门建设和改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确因保护需要,在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的,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文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人防、地震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实施。第四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现有路网结构的通行条件进行科学合理设计,提高通行和分流效率。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内应当构建适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环境。第四十二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标志牌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在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完毕。历史建筑的标志牌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标志牌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存续时间、保护类别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外文。历史城区内已消失的重要古水系、古建筑(院落)、古城城门及城墙等,应当按照名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要求,在原址或者附近设置展示相关历史信息的标识。标志牌、标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称号;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第四十三条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照明设备、线缆等外部设施,应当与保护范围内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第五章保护利用第四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利用,应当保护优先、适度利用,宜居则居、宜业则业,采用渐进式、织补式、微改造的方式,注重保护整体风貌,注重商业开发强度管控。第四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原住居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原住居民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鼓励原住居民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生活,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享受合理收益。因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影响原住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第四十六条鼓励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可持续的、合理的利用,支持具有当地特色的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等活动。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第四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工艺美术进行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传统风貌区内依照有关规定设立展示、传习场所,宣传、展示和传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化产业发展。第四十八条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在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以及开展商业、民宿等活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符合保护图则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提供技术服务或者以建筑物、构筑物出租、入股等方式参与保护利用。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展示活动,通过资金支持、简化手续、减免费用等措施鼓励其购买历史建筑。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和技术指导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同时还可以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开发权益奖励等方式促进对国有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鼓励、倡导对曲阜历史文化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学术研究,宣传、推介曲阜历史文化名城丰富多彩的文化特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综合行政执法、属地镇街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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