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第三条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三)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四)按照规定经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并收回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监控设备等车载运营设施设备。巡游出租汽车还应当安装、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车载顶灯等车载运营设施设备。第六条禁止遮挡、破坏、擅自改装车载运营设施设备。禁止在客运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破坏车容车貌、覆盖车载运营设施设备的广告以及其他物品。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自觉维护行业形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以侮辱、殴打等方式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应当妥善保管,及时联系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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