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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泰市实施莲花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新泰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莲花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范和保障莲花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景区管理水平,实现风景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政府《关于在新泰市莲花山风景名胜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泰市莲花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第三条新泰市莲花山风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依法行使景区内的风景名胜管理、林业园林管理、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使景区内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管理、地质矿产和水资源管理、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物价管理、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文物管理、宗教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具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由市政府另行发文公布。第四条行政处罚权在景区内依法由执法局集中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因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第五条执法局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管理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六条执法局应当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景区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第八条景区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设备、材料、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执法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法律文书。执法局给予违法行为人罚款处罚的,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罚款和没收财物的处理所得全部上缴市财政。第十二条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作出没收、查封、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必须由执法局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制作清单。清单应当载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完好程度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实后签名或盖章。清单一式两份,由执法局和当事人各执一份。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并于当日将没收、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及清单交回执法局。第十三条执法局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退还当事人。对该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四条执法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局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执法局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十五条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认为需要由有关执法部门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应将有关的调查材料移送有关部门,由发证机关核实后予以吊销。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执法局作出下列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的,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三)其他影响较大或者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的。第十八条执法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景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内部运行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执法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政府的层级监督管理和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十条驻景区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执法局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景区管理的行为。执法局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执法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对拒绝、妨碍或以其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纠正违法行为。对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执法局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经市政府公布授予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的,从其规定。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与景区管理有关的行政处罚权,经市政府研究后予以明确。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9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CreatedwithRaphaël2.3.0点击查看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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