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6日
政策文号:淄建发〔2023〕7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100分。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优良信用信息得分按照《招标代理机构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执行。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得分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根据年度评价截止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得分及不良信息严重程度评定,年度信用等级分AAA、AA、A、B、C五个等级和“黑名单”。(一)AAA级信用等级标准:信用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的;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超过3分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二)AA级信用等级标准:信用得分在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的;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超过3分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三)A级信用等级标准:信用得分在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的;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超过3分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四)B级信用等级标准:企业信用得分在55分及以上、60分以下的。(五)C级信用等级标准:企业信用得分55分以下。(六)“黑名单”是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行为之一的。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暂不量化信用分值,每天实时公布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代理业绩数量、代理不良数量等信用指标。按照信用指标综合情况,公布年度全市招标代理机构优秀诚信项目负责人。第六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九条根据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将企业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AAA、AA、A级为诚信守法类;B级为轻微失信类;C级为一般失信类;“黑名单”为严重失信类。第三十条每年4月份公布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评价等级结果应用有效期为1年,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第三十一条按照“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支持评价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政策扶持、表彰评优中应用,鼓励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机构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第三十二条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列入淄博市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红名单”,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通过合法途径向社会公开推介;在同等条件下,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优先考虑评先选优;根据实际情况,免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第三十三条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合法途径向社会公开推介,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第三十四条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正常监管。第三十五条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列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对象;限制年度在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各项评先选优资格;外地进淄招标代理机构通报给注册地公司。第三十六条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除按照B级规定执行外,提示招标人慎重选择;系外地进淄招标代理机构的,通报给注册地公司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年度信用评价为“黑名单”的,除按照C级规定执行外,不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可以将“黑名单”通报给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七章信用评价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严格依据本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确保信用评价公开、公正、公平。第三十九条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信用评价工作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四十条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5日。《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21〕192号)同时废止。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2.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3.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书4.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完成确认书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类别信用代码优良信息内容记分标准满分信息归集方式表彰表扬YL-1-01招标代理机构因招标代理业务或相关业务工作获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的+5分/项+20分代理机构实时从系统报送YL-1-02招标代理机构因招标代理业务或相关业务工作获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的+4分/项YL-1-03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含招标代理)+1分/次,满分3分YL-1-04招标代理机构采用评定分离、远程异地评标模式的+0.2分/次,满分2分YL-1-05鼓励招标代理机构积极拓展淄博市外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代理合同额排名全市1-5名、6-10名、10名以后的+5、+3、+1分代理机构自主申报市外代理业绩,系统自动生成排名营业场所YL-2-01在本市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的+0.5分+1分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报送。若信息发生变化,在30日完成系统变更YL-2-02在本市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超过300㎡的+1分业务能力YL-3-01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格人员达到3人的+1分+3分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报送。若信息发生变化,在30日完成系统变更YL-3-02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人员达到5人的+2分YL-3-03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达到5人的+1分社会责任YL-4-01参与本市社会捐助等公益活动的+0.5分+1分招标代理机构实时从系统报送+1分YL-4-02圆满完成援建、抢险救灾等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任务的+1分业绩信息YL-5-01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累计金额全市排名第1名+10分系统自动生成第2名+9.75分第3名+9.5分......第40名以后有业绩的0.25分YL-5-02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累计数量全市排名第1名+5分系统自动生成第2名+4.75分第3名+4.5分......第20名以后有业绩的0.25分备注:本表未包括的信用信息,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参考本标准记分。附件2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类别代码不良信用信息法律法规标准依据记分标准F1-1招标代理业务F1-1-01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10分F1-1-02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10分F1-1-0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10分F1-1-0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10分F1-1-05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10分F1-1-06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的,或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10分F1-1-07违反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10分F1-1-08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10分F1-1-09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10分F1-1-10开标过程中出现丢失、损坏或者泄密投标文件情况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条文说明》7.1.3-10分F1-1-11未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6分F1-1-12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3分F1-1-13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6分F1-1-1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6分F1-1-15违反规定,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6分F1-1-16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向投标人提供咨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6分F1-1-17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6分F1-1-18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6分F1-1-19接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未收到投标邀请书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接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接收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6.7.3-10分F1-1-20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理工作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9.2.5-1分F1-1-2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3分F1-1-2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三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3分F1-1-23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领取、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3分F1-1-24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3分F1-1-25未使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指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文件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6.1.1-3分F1-1-26在开展业务时,在宣传中弄虚作假的;为承揽业务做出违法违规的承诺,或提出与实施成本和市场价格水平明显不符报价的;故意贬低、恶意诋毁同行企业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条文说明》3.0.1-3分F1-1-27编制的投标邀请书未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存在内容错误或发送遗漏等情况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条文说明》6.2.8-3分F1-1-28评标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7.2.4-3分F1-1-29在评标中发表影响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的有关意见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7.2.4-3分F1-1-30评标委员会签署评标报告后,未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发现问题不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予以澄清和纠正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条文说明》7.2.5-2分F1-1-31未按规定编制、递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9.2.2-1分F1-1-32未按照规定协助处理异议或投诉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条文说明》4.3.2-1分F1-1-33发售招标文件时,未在招标文件的扉页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印章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6.3.1-1分F1-1-3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组织程序开标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7.1.5-1分F1-1-35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存档备查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7.1.6-1分F1-1-36未按照规定建立招标档案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10.0.3-1分F1-1-37采用电子招标的,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内容,与其纸质档案不一致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条文说明》10.0.1-1分F1-1-38专家抽取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发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抽取专家、未按规定要求抽取专家专业和数量、使用非该项目人员抽取或无正当理由改变回避专家范围等情形的《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入库和抽取管理细则》-3分F1-1-39“一代理一考核”,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被考核记分的《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考核记分的10%给予信用扣分-(1-10)分其他F2-1F2-1-01不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报表等资料的《统计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1分F2-1-02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条-3分F2-1-03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发生有责投诉的情节一般-1分情节严重-3分F2-1-04被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不良信用信息情节一般-3分情节比较严重-6分情节严重-10分F2-1-05被有关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情节一般-6分情节严重-10分附件3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书文书编号::经查,你(单位)(详细的违法违规事实,写明时间、地点、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本认定单位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本认定单位拟对你(单位)记录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内容及信用代码);对项目负责人记录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内容及信用代码)。你(单位)如对上述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于年月日前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认定单位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认定单位名称(印章)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两份,认定单位、责任主体各执一份。附件4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完成确认书(编号:)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修复的不良信用信息整改核查结果修复意见修复完成,同意撤下已公开的不良信用信息主管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