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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6日 政策文号:聊财教〔2023〕3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聊城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6号)、《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聊办发〔2021〕9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办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投入、创新孵化平台建设、创新创业获奖补助、企业产学研合作、千人服务千企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诚实申请、公正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科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科技资金预算编制,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市科技局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第二章预算编制和执行第五条科技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国家及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创新创业共同体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绩效评价优秀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二)支持国家、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国家、省科技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奖励;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奖励等。(三)支持创新孵化平台建设。支持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等。(四)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主要用于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在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改造提升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产学研活动等。支持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在聊城转化;支持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我市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的科技研发项目等。(五)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主要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被管理机构受理的申报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中介机构;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平台等。(六)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对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研发占比达到要求的单位,按比例给予资金补助。(七)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主要用于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补助和绩效考核补助。(八)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主要用于技术交易补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补助等。(九)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奖励。主要奖励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个人或第一完成单位。(十)创新创业获奖奖励。主要奖励获得国家和省创新创业大赛资金支持的企业。(十一)“千人服务千企”补助。主要用于参加全省“千人服务千企”活动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及所服务的企业。(十二)创新券补助。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和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创业(创客)团队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在我市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支持各级科技服务机构以创新券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检测、试验、分析等科技服务活动。(十三)其他需要保障的与科技创新有关的项目。第六条科技资金主要实行项目当年申报、资金次年下达的压茬拨付形式,由市财政局每年统一部署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市科技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依据本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第七条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汇总审核,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核批准。第八条市科技局编报预算时,要明确提出项目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项目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第九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科技局申请通过科技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预算。第十条科技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方式。市科技局将遴选出的项目,按照规定补助标准向市财政局提报资金分配申请,市财政局及时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拨付资金。第十一条科技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处理。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高效、顺畅的预算编制、执行体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6日。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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