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审批权限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6日
政策文号:临政办字〔2023〕3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市政府研究确定对部分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审批权限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矿仓储用地出让(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4项权力事项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由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事项的审批审查,审批文书加盖区政府公章。同时,将上述事项的审批审查权限委托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实施,临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沂河新区管委会分别按照临政字〔2022〕24号、临政字〔2023〕1号文件,实施上述事项的审查审批权。二、加强用章管理启用临沂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章2号章,并交由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沂河新区管委会使用。市政府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负责制定土地审批专用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号章使用办法,加强对用章情况的监督管理。三、规范高效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审批权限调整后,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材料备案和地价评估结果审核程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审批权限下放后规范高效运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下载Word】【下载PDF】【关闭窗口】【字体:大中小】【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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