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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政策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省财政厅于2023年1月4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边界、征收范围、征收管理、征收标准、减免管理等事项作出了新的要求,并规定自4月1日起执行。根据《通知》要求,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尚在制定中。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新办法施行前的有关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4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仅指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强制征收的,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暖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二、自4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组织统一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供水供气供暖等专营企业不再征收相关配套费。三、自4月1日起,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任何建设单位和供水供气供暖等专营企业不得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专项配套费”等名义收取费用。四、自4月1日起至新办法施行之日期间,由相关部门先行办理施工手续;待新办法施行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新征收标准缴纳。各级相关部门要做好本通知规定的贯彻落实和解读,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及专营企业的沟通协调,不得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影响建设项目实施;要做好过渡期征缴有关衔接工作,确保在新办法出台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要加强过渡期间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为,依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388712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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