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9日 政策文号:金政办字〔2023〕8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仍有余量或闲置的,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其他单位、企业或公民使用的行为。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全县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宏观综合监督,并对国有资产的出租以及处置进行审批。第五条各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按规定权限审核。第六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应当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纳入“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在年度财务报告、月度国有资产报表、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切实履行对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第三章办理要求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实物资产;(二)闲置资产;(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四)出租资产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五)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下列国有资产不得对外出租:(一)正常需用的资产;(二)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四)国资管理部门认定的不得对外出租的其他资产。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采取公开招租方式选择承租人,依照有关规定应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取协议定向租赁的,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国有资产,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向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出租申请;(二)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备案);(三)国资管理部门对主管部门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正式公文予以批复(备案)。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租赁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拟出租国有资产的申请报告;(二)拟出租国有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三)拟出租资产事项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四)拟协议定向租赁资产的,与拟承租人草签的意向书或合同书;(五)拟协议定向租赁资产的,拟承租人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六)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七)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国有资产出租事项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参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鲁财资〔2011〕35号)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执行。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第十四条租赁合同期满后,相关资产按本办法规定仍可对外租赁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报批,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获得租赁权。第十五条资产租赁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资产损失、财物毁损、违反合同约定等争议,一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将机关办公用房等资产出租给公益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要按照面积核定办公用房等资产后出租出借。(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无偿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等资产,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无偿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县国资中心、机关事务中心批准,可以有偿租赁使用。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不得无偿租赁租借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资产。确需租赁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第十七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继续履行对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职责,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建立资产租赁管理台账。负责此项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可提请出租方单方终止合同,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对于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租单位收回的出租资产,应重新履行公开招租程序,收取的违约金按照房租收入管理。第十九条因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租赁合同终止的,由出租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承租人共同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后,将未到期部分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第四章收益管理第二十条行政单位资产出租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缴库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行政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执收项目编码,按省财政厅统一规定,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严禁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审批,私自将国有资产进行出租;严禁行政单位坐收坐支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严禁行政事业单位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第二十三条国资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国有资产出租等管理规定的单位,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金乡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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