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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医保局等3部门鲁医保发〔2023〕24号文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健局,各市属开发区相关部门,各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现将省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调整临时支付药品范围1.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8号)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A类)类别的,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乙类药品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设置为20%。我市医保信息系统对此类药品设置双比例,用于新冠治疗时选择20%,用于非新冠治疗时选择100%。2.原先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停止执行。二、做好落地执行工作1.《关于落实“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滨医保发〔2023〕1号)停止执行。2.本通知事项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目前,疫情防控实现平稳转段,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履职,密切配合,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培训指导,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切实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附件:省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24号)滨州市医疗保障局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4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政策解读|部门解读《关于转发省医保局等3部门鲁医保发〔2023〕24号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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