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阜市政府投融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曲阜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30日
政策文号:曲政发〔2023〕4号
有效性:有效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四)国家及省、济宁市政府及曲阜市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建设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三十条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依法应当招标的都必须进行招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项目需要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组织实施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融资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由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国家标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确定招标标底;不设标底的,应当确定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和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施工图预算限额内。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总投资分别进行限额设计和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工程项目预算2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需要,由项目单位报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备案确定后,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工程项目预算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第三十三条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融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政府投融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融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家、省、济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融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由项目单位分管市级领导确认、报市政府投融资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予以调整:(一)项目的主要功能、规模和建设标准确需变更的;(二)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确需变更的;(三)项目有关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处理费用发生变化的;(四)因主要建筑材料、人工费等成本因素,工程造价发生明显变化的。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单位负责人、分管市级领导签字确认并对变更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报市政府投融资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一)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变更造价累计额超过建筑安装工程概算10%以上;(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300万元以上;(三)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四)政府投入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城建、水利建设项目和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社会事业等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造价累计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或变更增加造价总额300万元以上的。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政府投融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融资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项目单位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必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初步验收。项目完成初步验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完成,经过试运行,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二)生态环境、消防、人防、劳动安全、水保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三)已完成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财务决算审计(审核)等工作;(四)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已整理完备。第三十九条项目通过综合验收,项目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作出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固定资产等移交手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融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二)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融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审批手续、招标投标、工程进度、资金管理使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等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依法对政府投融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四)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前期手续的监管、规范工作;(五)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策划、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项目单位是项目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质量、安全、投资控制、工程结算审核、决算编制和资料归档等工作。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融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融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融资项目实行全周期管理,报建事项办理、竣工验收、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后评价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一)住建、水务、交运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二)严格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规范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标的、数量、质量、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付款方式、工程计量、违约责任等内容。项目工程中标单位须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禁对政府投融资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三)严格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制。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项目单位须依法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坚持项目监理日记、月报制度。(四)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须制定安全生产方案,确保安全生产。(五)严格农民工资金支付。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项目单位按照拨付比例按月向专户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项目竣工决算批复结束前,支付价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扣除未实施部分)的80%。经项目自查,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经公示农民工工资确实无拖欠的,拨付剩余款项。对项目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六)严格实行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从立项阶段起,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真实、保密。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融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七)严格实行政府投融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投入运行后,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主要包括:建成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其他建设内容;是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是否挪用和改变建设资金用途等。后评价成果作为改进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应符合“放”“管”“服”相关规定。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悖时,参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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