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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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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医保分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医保分局、卫生健康事业中心,经开区医保分局、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市医保中心、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市稽核中心,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为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促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31号)文件精神,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调整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价格(见附件),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信息变更维护,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四、各区县医保分局要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密切监测价格运行情况,遇有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附件:淄博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docx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3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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