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关于明确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农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5日
政策文号:聊发改价格〔2023〕13号
有效性:有效
首页>政务公开>部门文件名称关于明确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农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分类农业、林业、水利索引号11371500004428194T/2023-4386563文号聊发改价格〔2023〕13号成文日期2023-03-15发布日期2023-03-15发文单位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效力状态有效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水利局关于明确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农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聊发改价格〔2023〕13号东昌府区发展改革局、水利局,市属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各有关供水企业:为规范农村自来水价格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自来水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关于印发<聊城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聊发改价格〔2022〕50号)等有关规定及成本调查监审情况,现将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农村自来水价格明确如下。一、以金水湖地表水为水源的农村自来水价格以金水湖地表水为水源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8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92元,特种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8.56元。二、以城市自来水为水源的农村自来水价格以城市自来水为水源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32元,非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45元,特种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9.95元。三、相关要求及配套措施(一)农村自来水综合水价为到户价格,农村自来水经营者不得在水价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二)农村自来水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到户,经营者与用水户以到户水表为结算点。到户水表(含)以上部分由供水经营者负责安装并进行维护、改造和更新。(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用水执行特种用水价格;除上述范围用水之外的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对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政策,以金水湖地表水为水源的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1元,以城市自来水为水源的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2元。(四)农村供水经营者要建立自来水价格公示制度,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各级发改、水利、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及群众的监督。(五)本通知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水利局2023年03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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