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关于印发《聊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9日 政策文号:聊财资〔2023〕11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确保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聊城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市属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市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全资企业按规定计算上交的利润;(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全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四)清算收入,即国有全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第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局,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第五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直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市直部门、单位)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第二章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市属企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须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第七条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性申报,市属企业应上交的利润收入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可分批次上交;2000万元以下的应一次性上交。市属企业要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上交比例计算申报,并附送相关财务报表;(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公开拍卖的附拍卖报告);(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第八条市属国有全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两类执行:(一)商业类企业30%;(二)文化类、公益类企业10%。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经审计,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可以先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再提取10%法定公积金。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优化国有经济结构的需要,由市财政局提出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交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核准。第十条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国有全资企业的清算净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需据实申报、全额上交。第十一条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一)利润收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第十二条国有全资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在向市财政局、市直部门、单位按规定据实申报,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局商市直部门、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第十三条对国有全资企业盈利水平不高,年度税后利润不足5万元的,在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由企业向市直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直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减交、缓交或免交。第三章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第十四条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企业、单位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非税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科目。第十五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市直部门、单位收到市属企业、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根据市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市直部门、单位的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二)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复核意见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三)市属企业、单位依据市直部门、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市财政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第十六条市属企业、单位当年应交利润须在申报日后两月内交清。市属企业、单位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在申报日后两个月内交清。第十七条对市属企业、单位未按期上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市直部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第十八条凡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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