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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集中供热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淄博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运行,健全和完善管道燃气监管体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评估管理。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第三条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牵头建立全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专家库。区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依据区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建立由政府统筹、住建部门牵头,各部门协同合作的工作推进机制,组成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具体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评估工作,并编制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与信用评价、价格补贴等挂钩。第六条特许经营情况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管理及应急救援能力;(二)合约履行及供应保障能力;(三)生产运行状况;(四)服务质量及用户投诉处理;(五)智慧燃气与科技创新;(六)财务管理;(七)其他事项。特许经营评估以百分制计分,80分(含)及以上为“合格”,8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评分细则另行制定。第七条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抽取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结合专家意见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为“不通过”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第八条通过复核的评估报告,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反映,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研究处理。第九条公示结束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将评估报告报区县人民政府。第十条特许经营情况评估意见为“不合格”的,区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应责令燃气企业立即整改,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区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协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确需进行临时接管的,区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需提前7个工作日对外发布公告,载明听证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内容。听证会相关资料应随评估报告一同报区县人民政府。第十二条确需进行临时接管的,区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应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依法选取临时接管单位,并签订临时接管协议。临时接管期限最长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2个月。第十三条临时接管单位应当制定临时接管工作方案,保证管道燃气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经区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第十四条区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应组织原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和临时接管单位交接相关工作,必要时可邀请消费者代表或媒体进行监督。原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或者暴力阻扰的,依协议约定或法定程序处理。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3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第十五条对原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实施临时接管的,区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应当依法尽快完成临时接管单位的选取工作,组织好资产清算和资产交割,并向社会进行公告。第十六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评估或临时接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责任。第十七条对阻碍评估或临时接管的单位和个人,其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八条区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督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落实整改措施。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第十九条区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应当建立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评估档案。第二十条国家有关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实施以前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为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城镇管道燃气基础设施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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