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7日
政策文号:日政办发〔2022〕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公司法》《民法典》《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律文件的送达地,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第五条市场主体登记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提交《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仅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管理咨询、设计策划、文化创意和服务外包活动的市场主体,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的,需依法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申请材料。第六条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包括:房屋详细地址、权属及法定用途等内容。住所地址应细化到最小使用单元。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申报承诺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住所信息。第七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拆迁房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经营有特定条件规定的,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九条允许“一照多址”,在住所外增设与住所在同一区县(功能区)内的经营场所,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经营场所备案。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对实行“一照多址”的市场主体,每个经营场所均应分别填写该承诺书。增设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区县(功能区)内或者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第十条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采用席位注册,登记多家市场主体。第十一条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安全、环保、规划等需要,依法划定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划定禁设区域应当明确区域范围、禁设行业、禁设时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公示信息抽查或者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下列违法行为:(一)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二)在同一区县(功能区)内设立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未办理登记(备案);(三)设立或者变更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区县(功能区),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四)申报虚假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第十三条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管。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0日。附件: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pdf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打印关闭上一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人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下一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文章部门解读:《日照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一把手解读: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范丰华解读《日照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一图读懂:《日照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召开第22次常务会议一图读懂一图读懂:《日照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召开第22次常务会议部门解读部门解读:《日照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领导解读一把手解读: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范丰华解读《日照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相关下载点击查看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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