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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乡村振兴局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全市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4日 政策文号:淄金监发〔2022〕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相关部门单位,淄博银保监分局区县监管组,市级保险公司,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推动全市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农业农村局淄博市乡村振兴局淄博市商务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淄博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10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推动全市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修订稿)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金融赋能工作部署,为充分发挥保险服务民生保障、资金融通和社会治理等功能,加快打造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现就推动全市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聚焦“持续深化九大赋能,打造九个现代化新淄博”,引导保险机构主动融入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资本链体系,加大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集聚成长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未来产业发展布局的保险产品,扩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业务应用规模。积极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力争各类创新产品在我市先行先试。二、做大保险行业规模。用足用好《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字〔2022〕31号),加大各类保险机构招引力度,积极引进设立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支持保险电销平台高质量发展,鼓励市级保险机构优化网点布局,提升服务质效。三、大力发展绿色保险。支持保险机构聚焦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环境污染治理等领域开展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研发环保技术装备保险、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等产品。持续普及电子保单,引导保险行业向绿色、低碳、高效、循环的作业模式转型。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等形式为绿色项目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四、不断丰富保险品种。探索“保险+科技”服务模式,鼓励保险机构通过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进行流程再造。拓展“保险+信贷”服务模式,加快推动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保险研发。扎实推进创业创新保险试点工作,支持保险机构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关税保证保险等多险种结合的系统性保险解决方案。持续扩大责任保险覆盖面,推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医疗服务深度融合,提供普惠保险、特色保险、传统保险“产品包”。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疫情防控保险业务,积极推广复工复产综合保险、货物损失险等保险产品,优先支持物流、餐饮、零售、文旅等行业企业投保。五、增强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健全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在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优惠,助力巩固脱贫成果。鼓励保险机构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增加特色农业产业保险品类,提高养殖保险覆盖面,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期货”、农产品收入保险等业务,助推猕猴桃、黑牛、苹果等特色农业品牌高质量发展。六、完善奖补激励机制。对贡献度大、业务创新突出的保险机构,在政策性保险业务方面给予支持,推荐机构主要负责人享受优秀企业家绿色通道服务,纳入荣耀广场优秀企业家光荣榜等候选名单。对于年度保费收入增量、增速(指标权重各占50%)综合排名前5位的人身险、财产险公司分别给予20万元财政奖励,用于支持机构业务发展(存在以下等情形的保险机构不纳入奖励范围:1.年度内受到监管行政处罚;2.发生业内涉刑案件;3.保费异常外流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保险行业人才,优先推荐参与省级金融人才评选。七、提升经营服务水平。各保险公司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强化系统培训,提升保险营销人员整体素质,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用好人才金政50条,加强保险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建立数量充足、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保险业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性条款,健全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八、优化保险发展环境。加大保险宣传引导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保险知识普及活动,增强全民保险意识。持续完善监管机制,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引导保险机构向特色化、专业化、精细化转型发展。维护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保险发展生态环境。本文件自2022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4日。《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全市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淄金监发〔2021〕31号)同时废止。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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