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7日 政策文号:东政字〔2022〕27号 有效性:有效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四)国家及省、市、县政府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第四章项目绩效管理第三十条事前绩效评估是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的必备条件,未经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或者事前绩效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纳入项目储备库。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步填报项目绩效目标,随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县财政部门审核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并与批复文件同步下达。第三十二条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结合日常调度、现场监督检查等,对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保障绩效目标顺利实现。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对绩效目标实现、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管理等情况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第五章项目投资评审第三十四条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编制施工预算或招标预算控制价,并报县财政部门评审,实行“不评审,不招标”。因突发应急事件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在评审过程中,需修改设计和调整投资规模的,由项目单位按评审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提报施工图、预算或招标(采购)控制价,以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立项批复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计算底稿等项目资料,县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数额较大或情况复杂的项目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评审过程中项目单位补充完善资料时间、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对于资料不全、经反馈仍不补充的,不予评审。第三十七条县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建议书仅作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招标(采购)预算的最高限价,不得以预算评审作为结算依据。第六章项目招投标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第四十条明确招投标过程中各部门职责:(一)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县域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二)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县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设施建设,对进入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四)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五)各项目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编制、采购需求的确定、招标采购活动的执行、工程合同的履约验收。在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单位制订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七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四十二条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把项目作为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未入库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第四十三条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实施报账提款制度。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执行,项目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交替安排、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第四十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八章项目实施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以上的、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四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申请调整,其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或调增额度超过500万元的,应当经县政府批准:(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因素导致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三)因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原因对投资概算影响较大的;(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已作出重大修改,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或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不再调整投资概算。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提出,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并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申请调整概算的正式文件;(二)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三)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调整方案,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商洽等有关证明文件;(五)资金落实的相关证明;(六)其他与概算调整有关的文件、材料。概算核定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第五十条整合和完善现行政府投资项目各审批事项,加快推行“并联办理、联审联办”,提高审批效率。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不得以未经审计机关审计为由延期支付工程结算款。第五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第五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对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移交至使用单位的,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五十五条未经工程(交)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未经竣工结算审查、审核的项目财政不得支付余款。第九章项目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五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五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审批、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CreatedwithRaphaël2.3.0点击查看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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