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长《淄博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价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2日 政策文号:淄建发〔2022〕11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管理水平,促进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综合评价,是指对监理企业年度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评价信息确定。第三条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在我市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以及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市外监理企业,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监理企业综合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方式。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监理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市建筑管理、市政管理、园林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机构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做好监管范围内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报送工作。第二章评价信息第六条评价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诚信经营,积极创优,技术进步,履行社会职责,受到各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社会效益,所形成的行为记录。主要包括监理业绩、监理工程质量安全、注册人员、理论成果、市场行为、现场履职、诚信建设、社会贡献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诚信标准和管理要求,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行为记录。第七条评价信息采集依据如下:(一)监理企业承接的监理工程业绩信息;(二)各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及获奖证书;(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的通报、处理决定;(四)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或经相关管理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六)注册人员相关资料,相关标准、规范、期刊、杂志、著作等理论成果。第八条良好行为信息,由监理企业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填写《良好行为信息登记表》,自行申报(相关部门、单位网站能查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核查;无法直接核查的,应将有关资料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淄博市建设监理企业综合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第九条本市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的业绩信息,由企业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按照《良好信用信息业绩记分表》格式自行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转入管理系统;需要时,应当提供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自行招标项目备案表等资料进行查证。第十条不良行为信息,市建筑管理、市政管理、园林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机构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日常监管,发现的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违反标准规范、不诚信等行为情况(详见监理企业综合评价表中市场行为、履职行为),5个工作日内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填写《不良行为信息登记表》,并上传。市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或通报的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录入。第十一条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及时报送,未报送和未公布的良好行为信息在综合评价时不予采用。不良行为信息实行告知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监理企业,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后自动转入管理系统。第十二条监理企业对评价信息有异议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第十三条实行评价信息有效期制度,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有效期限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转入后台管理系统长期保存。第十四条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生效期从录入管理系统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评价信息提供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综合评价方法第十六条监理企业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和加分制,具体考核标准及分值详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价表(见附件)。第十七条每年年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监理企业评价信息,次年一月底公布上一年度监理企业综合评价结果,评价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八条监理企业的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其中:评价分数在85分以上且没有一次或一项行为累计扣减7分及以上行为的,评价结论为优秀;70分以上至85分的,评价结论为良好;60分至70分的,评价结论为一般;低于60分或存在一次性扣减10分或一项行为累计扣减10分的,评价结论为较差。第十九条7月1日后新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不参加当年度评价。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市外监理企业,不评价其监理业绩、注册人员和理论成果,评价分值按百分制换算。第二十条监理企业同一工程项目的相同性质良好行为信息,只按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记分。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对不同评价等级的监理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评价优秀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减少检查核查频次;对评价良好企业正常监管、检查;对评价一般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强化监管,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该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最多承接2个工程(已承接3个工程的除外);对评价较差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该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每人只能承接1个工程(已承接2个或3个工程的除外),省内市外进淄企业同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入淄企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连续两次评价为较差的企业,建议省级资质管理部门依法降低或吊销其监理资质。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参与监理企业综合评价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标准条件,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未按要求上报不良记录,违者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2日。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价表企业名称:年月日序号项目考核标准分值得分1*监理业绩年度签定的监理合同,公共建筑工程每1万㎡得0.2分,住宅或其他建筑工程每1万㎡得0.1分,市政、机电、化工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得0.001分。182工程质量安全1.工程被评为安全文明工地:国家级每项得6分,省示范每项得3分,省优良每项得2分,市十佳每项得1分,市安全文明工地每项得0.5分。最高得10分。2.工程获质量奖项:鲁班奖每项得10分,国优每项得6分,泰山杯每项得4分,省级无质量通病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每项得2分,市十佳或柳泉杯每项得1分,市无质量通病示范工程每项得1分。最高得10分。3.非房屋建筑工程获得的奖项对应加分。203*注册人员注册人员达到资质标准得6分,每少一人次减2分。64榜样示范监理工程被观摩、推广的,省级每项(次)得2分,市级每项(次)得1.5分,区县级每项(次)得1分;在会议上做典型发言的,省级每次得2分,市级每次得1分。45*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论文等:国家级科研成果、参编标准规范等每项得5分,省级每项得2.5分;论文国家核心期刊每篇得2分,非国家核心及省内期刊每篇得1分,市级刊物每篇得0.5分。56诚信建设省诚信评价A级得5分,B级得3分,C级不得分,D级减3分;省、市评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减5分。57市场行为无以下行为的得12分。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无资质承接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以上违法行为,每次减12分。2.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每次减12分。以低于行业明显成本价(工资、保险、税、管理成本)或工程业绩弄虚作假投标的,每次减3分。3.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的,每次减3分。4.未按规定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业绩),情节一般的减5分,严重的减10分。5.监理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认定为责任单位的,一般事故一次减6分,较大及以上事故一次减12分。6.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每次减4分。7.因存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家、省、市、区(县)级一次分别减12分、6分、4分、2分;被行业协会通报:国家、省、市级一次分别减6分、4分、2分。8.因违法违规,被管理部门约谈的,每次减1分;被管理部门按简易程序处罚的,每次减2分,按一般程序处罚的,每次减3分。9.总监违规承接多个监理项目的,每超出一个项目减2分。128现场履职行为无以下行为的得26分。1.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试检验计划;审核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工程材料质量证明资料;材料、设备进场报验、见证取样、复试报告、分项、分部验收记录齐全。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次)减1分。2.结合工程特点和国家规定确定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编制旁站方案;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形成旁站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每次减1分。3.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各检验批及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并予以签认。不符合要求的,每批次减1分。4.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内有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措施,进行安全巡视,形成巡视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每次减2分。5.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次减1分。6.未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关键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每次减2分;审查不全面的,每项目减1分。7.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改正,重大安全隐患下达工程暂停令,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的,报告工程所在安监机构。不符合要求的,每次减2分。8.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符合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每少一人减1分。9.提供虚假执业成果的,每项目减2分;项目监理部全部为虚假执业成果的,一次减8分;监理资料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未签署或他人代签的,每次减2分。10.未按要求组织召开监理例会的,每次减2分;施工单位参加例会人员不符合规范,未采取措施的,每次减1分。11.监理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的,或竣工预验收合格,未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每项目减2分。12.企业未对项目监理部实施月度检查管理,每少1次减1分;13.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变更的,每次减2分。14.监理的工程被责令停工,每个项目减1分;监理为主要责任的减2分。无责任的不减分。15.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总承包单位未按时提报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单、支付农民工工资,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监理单位应书面告知,仍未整改的,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未履职的,每次减1分。269行业管理1.积极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召开的会议、培训及其他活动,按时报送各类报表、相关资料等得4分。不按要求参加或不报送的,每次减1分。2.未按要求使用淄博市建设行业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办理业务的,每次减2分。4加分项表彰奖励1.因工作突出被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国家、省、市、区(县)级一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2分;被行业协会表彰:国家、省、市级一次分别加6分、4分、2分。2.被其他主管部门表彰的,国家、省、市级一次分别加6分、4分、2分。3.本项最高加10分。10外出施工市外监理业绩按分值予以10%加分。最高加3分。3注册人员注册执业人员超出资质标准,且人员在岗,每超出一人加0.1分。最高加3分。3考核得分考核结果备注:加*号的内容市外监理企业不参加评价,最后得分换算为百分制。附件2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登记表登记单位:填表时间:序号被登记单位不良行为祥细描述依据扣分分值行为产生时间备注信息公开属性:此件主动公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2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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