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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山县小微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治各领域欠薪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额在50-400万元的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梁山县内各类小微建设及其他项目。第四条本办法依托小微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实施。第五条项目建设主体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简易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六条统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开设小微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用于保证金缴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按缴存数额的50%比例将工资保证金存入工资专户,保证金按项目总造价计算,具体为:150万以下的按照10万元缴存,150万至400万的按总造价的5%缴存,最低不少于10万。不缴存保证金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依法处理。第八条工程开工后,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时间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应当经劳资专管员及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后,由劳资专管员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第九条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承包企业到期拒不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协议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承包企业和协议银行。协议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专用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第十条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剩余工资保证金及利息退还缴存单位。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存在的问题,并按有关要求落实清偿欠薪责任。第十二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约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监管平台曝光。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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