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 ...

政策
发布部门: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0日 政策文号:临发改高技〔2022〕17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临沂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是临沂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临沂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好、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各县区发展改革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公室,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临沂综合保税区园区建设局是企业技术中心的主管部门。各县区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各县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第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申报当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6%。(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400万元。(四)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五)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软件服务、医药研发行业可放宽至不低于200万元。(六)企业为在临沂市注册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形: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2.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第七条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正式行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第八条母公司已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再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请其母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母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子公司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按程序研究提出拟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第三章鼓励政策第十条对于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结果录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十二条优先支持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承担国家和省、市级研发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高层次人才申报“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人才工程。第十三条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的引导作用,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具备条件的优先纳入全市重点项目。第十四条鼓励各县区出台优惠政策,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各县区发改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自查。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审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85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第十七条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并统一汇总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第十八条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平台。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技术中心资格:(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三)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或失信行为;(六)企业被依法终止。第二十条因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五)项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可结合实际,参考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认定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临沂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主要负责人解读: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姚书华解读《临沂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下载Word】【下载PDF】【关闭窗口】【字体:大中小】【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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