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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山县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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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梁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为预防自然灾害或者险情发生而开展的日常性或者长远性建设、修复的工程。(四)因项目建设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不落实等失职渎职因素造成时间紧张、工期延误的工程。(五)PPP项目等其他不适于采用应急的工程。第五条应急工程的决策程序为,根据应急响应或重大事件需要,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由县政府(或相关县级应急指挥部)进行专题会议研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建设任务后,应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工程建设管理方案。初步测算按照正常程序不能完成既定目标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5名以上单数的行业或应急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出具书面专家论证意见。项目建设单位结合专家论证意见,需要确定为应急工程的,及时报县政府(或相关县级应急指挥部)专题会议研究、常务会议决策。应急工程应提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内容须包括项目概况、自项目立项或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及用时、拟确定为应急工程的原因、完成时限、最晚开工日期、拟采用发包方式、拟采用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全过程咨询的范围、各环节需要简化的程序及原因、资金来源、计价方式、参建单位主要资格条件、所需要的外部服务保障内容和提供单位及提供期限、工作计划、参与决策人员、必要的证明材料等。专题报告应在报送县政府常务会议前经分管县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对报告内容完整性进行初审。其中有关大额资金使用的项目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第六条应急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项目合并实施。两个以上应急项目原则上不得合并实施,确需合并实施的,应当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第七条应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以及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等行业规范开展各项建设活动,确保及时高效完成应急项目。第八条应急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2日内应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应急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应急项目在组织施工时,相关部门应当为施工单位的物资供应、交通运输、现场秩序维护等提供保障,确保应急项目顺利进行。第九条应急工程应及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应办必办、及时补办、不得不办,依法依规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发包工作3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工程项目有关信息、决策过程等材料向县审批局进行开工报备;在项目交工后1个月内,将经审核的预算控制价、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情况和应急工程总结等向县审批局进行完工报备。原则上应在工程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所有相关手续。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规划、立项、方案审查、预算、审图、工程建设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工作,各责任部门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提前审核项目资料,出具模拟审批(或技术审查)意见,待条件完备后,及时转换为正式审批,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等工作。第十条应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市场价格调节。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应急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第十一条县财政局等单位做好预算安排和资金保障工作。县财政局优先办理应急工程资金拨付,按照工程承包的合同约定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应急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未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应急工程,县财政局和有关国有企业等单位不得办理款项支付。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妥善保存应急工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县审计局应加强跟踪审计监督。应严格应急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不担当、不作为等庸政懒政行为,严肃问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移送纪委监委处理,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认真履职、大胆创新、勇于担当、敢于作为的干部,依照相关规定,容错免责。第十三条纯货物及服务类采购应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27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政府应急工程项目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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