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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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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梁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建设的工作部署,根据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精神,参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济政办字〔2017〕13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强化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管控(一)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管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确定城区停车场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专项规划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总体思路、需求预测、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内容。(二)科学规划重点区域公共停车场。按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鼓励利用现有街头空地、原有平面停车场和公交场站,规划设计多层立体停车场或地下立体停车库。鼓励结合棚户区改造,利用新建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地下立体停车库。根据停车区域分类需求,原则上3公顷以上的新建公园绿地按照不低于10%—20%的地块面积或不低于100个泊位规划设计地下停车场。鼓励结合校改工程,利用新建学校操场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地下立体停车库;根据停车区域分类需求,原则上按不低于操场建设面积的30%设计地下停车场;停车场主要出入口设置在学校外部,避免对学校教学秩序造成影响。鼓励利用机关、事业单位院内原有平面停车场,对具备条件的进行立体改造,建成后确保满足自用外,剩余部分作为公共停车场使用。利用公立医院院内空闲地或平面停车场规划设计地上多层立体停车场。合理利用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以及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企业、商场等单位利用自有存量用地规划建设停车场。(三)科学规划建设充电设施。新建住宅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和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等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对在既有停车场(位)安装充电设施,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停车场所有权人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可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四)明确停车场用地性质。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为鼓励发展停车产业化,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服务管理用房面积。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单个地上公共停车场或地下公共停车库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建筑面积。其中,地上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0.15(含)以下,地下公共停车库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0.25(含)以下;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单个地上公共停车场或地下公共停车库泊位达到200个(含)以上的,地上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0.2(含)以下,地下公共停车库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0.3(含)以下;通过分层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五)鼓励超配建停车场。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以及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场,配建附属商业除外),在审批时可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奖励,具体规定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其中,停车场项目应符合日照、绿化、消防等相关标准。二、保障建设用地(六)优先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县政府按照确定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发展规划,从中心城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中规划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城区范围内不适合整体开发利用的边角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土地储备机构在不影响正常土地供应的前提下,可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七)采取多种方式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以网上挂牌方式供地。符合《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可采用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性用地配建停车场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用地,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用地综合开发配建商服设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商服等用地可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出让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客观收益情况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地价;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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