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企业优惠政策

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2日 政策文号:淄政字〔2022〕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实际主营业务,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补贴政策按照我市推进基金机构集聚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五、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本文件所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款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50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三)积极吸引国际顶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扶持政策。六、其他规定(一)本文件规定的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文件涉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补助资金分担方式按原有文件执行,其他各项补助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负担的,由市和所在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享受本文件财政资金支持企业需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二)享受本文件规定政策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应承诺持续在我市经营,确需迁离本市的、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减少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三)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0日。之前有关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3号)同时废止。(四)本文件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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