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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金乡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金乡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金乡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森林防灭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县长、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应职责,县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县政府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全县各镇街(场)应设立森林防灭火组织,并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日常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责任。第二章森林火灾预防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教育和体育、文化和旅游、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第八条林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护林员,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承担森林防火宣传、野外火源巡查、火情信息报告等职责。森林防火期内,专(兼)职护林员必须全天候履职,重点时段、关键节点要加大宣传巡查力度。第九条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本县森林防火期。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各镇街(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开展防火宣传、防火巡护、火源管理,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森林火灾防治工作。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冬至期间和春耕备耕、秋收季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各镇街(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野外火源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林场(具备行政管辖权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是野外火源管理第一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十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木炭、焚烧秸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第十一条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应当在防火期和高火险天气期间无偿播发和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第三章森林火灾扑救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必须立即报告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一)属省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国有林场的;(二)处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五)起火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六)需要省、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支援扑救的。第十四条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各镇街(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办法,及时组织森林火灾扑救。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县政府分管领导和镇街(场)主要领导须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重要区域森林火灾或较长时间内仍未扑灭的,县政府主要领导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发生森林火灾时,县公安部门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火灾现场调查勘察起火时间、地点、原因等,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要力量,以村扑火应急队伍为辅助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第十六条发生森林火灾后,由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按规定时间向县政府提交调查报告。县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各镇街(场)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或程序。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保持信息、政令畅通。第十九条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有违反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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