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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四)公布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第四章鼓励政策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将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及评价结果录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工程研究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工程研究中心。第十六条市工程研究中心可根据建设需要,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全市重大项目。第十七条支持市工程研究中心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研发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引导作用,支持市工程研究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第十八条鼓励市工程研究中心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积极支持申报各类人才工程。第十九条鼓励各主管部门制定优惠政策,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工程研究中心相应的政策扶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工程研究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价等工作。第二十一条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和目标如出现重大调整,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市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对提报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有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负有初步审核责任,确保相关材料和数据真实可靠。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工程研究中心称号:(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四)存在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五)牵头单位被依法终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淄博市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淄博市×××工程研究中心”。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5日。《淄博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淄发改发〔2019〕77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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